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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关于加强省级各部门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川地税直(2001)024号颁布时间:2001-05-29

     2001年5月29日 川地税直(2001)024号 省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将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凡是有向个人支付工 资、薪金所得行为的单位均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即省级各部门为法定义务扣 缴人,应依法认真履行扣缴义务。 二、尚未在我局领取填写《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表》的单位,请于6月 20日前到我局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 规定进行处理。 三、工资、薪金所得的内容和范围。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 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 的其他所得。从范围上讲包括单位财会、劳资、工会、后勤和其他部门发放的各种与 任职和受雇有关的一切所得;从形式上看表现为货币府价证券、信用卡和实物。 各部门在向所属工作人员发放工资的同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向个人 支付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包括奖金、实物作价所得)时,应将这部分所得 与发放的工资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四、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月计征,在次月7日内申报缴纳。 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法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 率按下表确定: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    5  1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五、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 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除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外, 还应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末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各单位应结合今年工资基数调整,认真计算个人所得税金额,履行好代扣代缴义 务。 六、各行政单位在履行扣缴义务过程申遇到问题,应及时与我局联系。 联系电话:税收服务科:5457463   申报征收科:5445365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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