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和会计监管帐簿年检补充通知的通知
成地税函[2001]117号颁布时间:2001-05-21
2001年5月21日 成地税函[2001]117号
各区(市)县地税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和会
计监省帐簿年检的补充通知》(川地税函[2001]126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地税系
统实际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执行。
一、加强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市)县地税局要切实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组织
领导,落实领导责任和办事机构,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局成立由局长、分管
副局长和计财处、监审处负责同志组成的《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设在计财处,负责组织实施各项具体工作。
二、检查时间安排。按照4月12日召开的全省《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电视电话
会议和省局的统一部署,单位自查于5月10日前结束。重点检查从5月10开始,至8月
20日完成。
三、重点检查阶段的基本要求。
(一)重点检查范围。
1.会计基础工作薄弱、管理混乱的单位;
2.未执行财政性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单位;
3.屡被举报有各类经济违法行为的单位;
4.市局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单位。
(二)重点检查内容。除自查阶段的有关内容外,主要检查其2000年度执行《会计
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情况(对于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问题,可追溯至
以前年度):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
2.是否存在帐外设帐和私设"小金库"的行为;
3.是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
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4.填制或者取得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是否符合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
编制程序、签章要求、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伪造、变造会计
凭证、会计帐簿以及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5.是否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6.足否按规定定期进行财产清查,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实物
及款项的实有数额是否相符,会计帐簿之间的记录是否相符;
7.在岗会计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证);
8.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符合任职资格;
9.单价负责人履行《会计法》所赋予职责的情况(包括是否授意、指使、强令编
造虚假会计资料行为);
10.市局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情况。
(三)重点检查方式。重点检查采取由市局组成检查组进驻被检查单位进行实地检
查的方式。检查组实施重点检查后,应当如实填报《会计法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情况
表》。
四、自查表的报送。各单位要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
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坏节立即进行整改。在此基础上如实填报《会计法
执行情况自查表》和《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汇总表》(表式附后),并于5月25日前报
送市避计财处,同时抄送当地财政部门。通过白查工作,各单位要建立会计基础档案,
以备重点检查以及口后经常性检查积累资料。
五、会计建帐监管和帐簿年检。由于从2001年1月1日起,我市地税系统已按照成
都市财政局等七部门《关下在我市实施〈四川省建帐监管暂行办法〉有关间题的通知
》(成财会[2000]41号)的要求,纳入了各级财政部门的建帐监管范围,因此,2001年
的会计建帐监管和帐簿年检工作仍在当地财政部门办理。
附件: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和会计监
管帐簿年检的补充通知
2001年5月11日 川地税函[2001]126号
各市、州地税局、财政局,省地税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积极外族《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按照省财政
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川财会[2001]17号)及省
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会计建帐监管帐簿年检问题的通知》(川财会[2001]12号)文件
规定,结合我省地税系统实际,对地税系统《会汁法》执行情况检查相会计建帐监管
帐簿华检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
各级地税部门必须根据川财会[2001]17号文件规定,按照省政府电视电话会议要
求和财政部门的部署,在省地税局的指导下,及时组织白查白纠,发现问题认真整改,
建制建档,如实填写《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表》和《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汇总表》,
并于5月15日前报送省地税局财务管理处,同时抄送当地财政部门。
5月10日至8月20日,将以省地税局为主,按有关规定对各级地税部门进行重点检
查的单位数量、范围、内容、方式按财政部财会[2001]18号文件执行。各级地税部门
必须高度重视此次《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好每个
环节的检查厂作,并接受重点检查相巡查。
二、关于会计建帐监管和帐簿年检问题
根据地税系统实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商定,省以下地税部门会计建帐监管和
帐簿年检工作由省财政厅委托省地税局负责办理,具体办法是,省地税同负责市、州
地税局和省局直属单位的会计建帐监管相帐簿年检,省地税局根据省财政厅的授权,
委托市、州地税局负责所辖县地税局及市、州本级直属单位的会计建帐监管和帐簿年
检。委托事宜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办理。省、市、州地税部门要认真负责,不得弄虚
作假,放宽年枪标准,并按要求建立完整的年检档案。
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将加强对地税部门年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不负责任的委
托单位,将及时取消授权,对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单价,将按《会计法》给予相应处
理。
年检委托手续和年检用章按有关规定办理。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