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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和会计监管帐簿年检的补充通知

川地税函[2001]126号颁布时间:2001-05-11

     2001年5月11日 川地税函[2001]126号 各市、州地税局、财政局,省地税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积极配合《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按照省财政 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川财会[2001]17号)及省 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会计建帐监管帐簿年检问题的通知》(川财会[2001]12号)文件 规定,结合我省地税系统实际,对地税系统《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和会计建帐监管 帐簿年检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 各级地税部门必须根据川财会[2001]17号文件规定,按照省政府电视电话会议要 求和财政部门的部署,在省地税局的指导下,及时组织自查自纠,发现问题认真整改, 建制建档,如实填写《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表》和《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汇总表》, 并于5月15日前报送省地税局财务管理处,同时抄送当地财政部门。 5月10日至8月20日,将以省地税局为主,按有关规定对各级地税部门进行重点检 查的单位数量、范围、内容、方式按财政部财会[2001]18号文件执行。各级地税部门 必须高度重视此次《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好每个 环节的检查工作,并接受重点检查和巡查。 二、关于会计建帐监管和帐簿年检问题 根据地税系统实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商定,省以下地税部门会计建帐监管和 帐簿年检工作由省财政厅委托省地税局负责办理,具体办法是,省地税局负责市、州 地税局和省局直属单位的会计建帐监管和帐簿年检,省地税局根据省财政厅的授权, 委托市、州地税局负责所辖县地税局及市、州本级直属单位的会计建帐监管和帐簿年 检。委托事宜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办理。省、市、州地税部门要认真负责,不得弄虚 作假,放宽年检标准,并按要求建立完整的年检档案。 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将加强对地税部门年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不负责任的委 托单位,将及时取消授权,对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单位,将按《会计法》给予相应处 理。 年检委托手续和年检用章按有关规定办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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