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局关于印发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第一号(税务登记部分)的通知
琼地税征管[1998]业字026号颁布时间:1998-03-05
1998年3月5日 琼地税征管[1998]业字026号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化管理,实现税收工作“五个转变”,经局领导审核通过,现
将《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第一号(税务登记部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局税务登记管理规范
税务登记的内容包括:一、开业登记;二、变更税务登记;三、停复业登记;四、
注销税务登记;五、税务登记证验证;六、税务登记换证;七、非正常户处理;八、
税务登记违法(章)处理。
一、开业登记
海口地区的纳税人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持下列资料到花园新村11号税
务大厦三楼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一)内资企业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2.工商登记注册书或申请书(原件和复印件);
3.企业章程;
4.属联营企业的,提供联营合同或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即件);
6.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7.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具体包括《房屋产权登记证》或产权证明文件及房屋租
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8.银行基本存款帐户开户卡(复印件);
9.企业公章。
(二)外资企业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2.有关部门批准成立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
4.有关章程、合同或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
5.董事长和总经理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它合法证件(复印件);
6.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7.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具体包括《房屋产权登记证》或产权证明文件及房屋租
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8.银行基本存款帐户开户卡(复印件);
9.企业公章。
(三)其他纳税人
1.有效部门核发的执业证件及批文(原件和复印件);
2.有关章程、合同或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
3.主要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和其它合法证件(复印件);
4.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5.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具体包括《房屋产权登记证》或产权证明文件及房屋租
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6.银行基本存款帐户开户卡(复印件);
7.企业公章。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凡实际经营者和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上登记的经
营者不一致的,应附送承包、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实际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及
其它合法证件的复印件。
业务科收到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资料后,向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表、办税人
员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说明填表要求,对有关资料和表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
以受理,并将营业执照、批文及合同原件退还纳税人,同时根据纳税人注册地址及行
业确定纳税人主管税务分局。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纳税人一次性说明原因和需要补充
的资料。开业登记具体审核内容包括:
1.对报送的税务登记表,应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登记资料认真核对,检查填写内
容是否准确,有无缺漏项目。对符合要求的税务登记表,办理确认纳税人识别号、核
定税务登记有效期限,加盖税务登记专用章,经办税务人员签章等工作。
2.对报送的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应检查核对填报内容是否准确,对填报符合要
求的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应按工作程序核定税种、税目、申报期限、适用税率等工作,
或者根据不同对象发放实用税法宣传资料,同时确定纳税人主管税务分局。
3.到纳税人经营场所实地查看,根据纳税人经营场所、行业特点、发展潜力等
综合因素作出定性分析,确定纳税人准予购买发票的种类、面额及本数,发给《发票
购领手册》,并对办税人员的情况进行考核、培训,合格的,发给《办税员证书》。
业务科审核通过后,交付咨询事务所将税务登记资料录入计算机,建立纳税人分
户档案,并按规定收取登记费用,打印出税务证正、副本,由业务科书面通知纳税人
向主管分局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二、变更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需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主要内容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凡发生登记内容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到税务大厦
三楼或主管分局领取《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书》一式三份,填好盖章后到税务大厦
三楼业务科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纳税人需要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主要内容有:
1.改变纳税人名称;
2.改变生产、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
3.改变经济性质、隶属关系;
4.注册地点或经营地址跨区迁移;
5.改变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6.改变承包、承租人;
7.改变银行基本存款帐户或纳税专用帐户(包括开户银行及帐号);
8.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
9.其他需变更的事项或工商管理机关等政府管理部门已变更营业证照的其它内
容。
(二)纳税人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
1.税务登记变更内容与工商登记变更内容一致的,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如下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书(一式三份);
(2)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复印件;
(3)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4)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登记表等);
(5)纳税卡;
(6)企业公章。
2.变更税务登记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如下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书;
(2)纳税人提交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内容时,经营地址变更的,加送新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原件
和复印件;法人代表变更的,加送新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纳税人名称变更的,加
送技术监督部门重新核发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变更税务登记内容导致税务管辖分局发生变化时,由业务科派员调查,在
听取原主管分局意见后,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并监督分局办理纳税资料移交手
续。同时以纳税人上年度入库情况基数适当考虑当年税源变化及欠税因素,书面通知
综合科,作为移交后第一年调整税收收入计划的依据。
业务科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完毕后,由咨询事务所将有关信息录入计算机。需
要重新打印税务登记证的,打印后由业务科发给纳税人,同时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
将有关资料移送主管税务分局。
三、停、复业登记
(一)查帐征收的纳税人一律不予办理停业登记,在核定的纳税期间内无经营收
入或其他收入的,应办理零申报。
(二)办理停业程序
1.双定征收的纳税人,如预计连续15天以上无经营收入的,应在无经营收入
前的最后一个纳税期间内,到主管税务分局领取《定期定额纳税户停业申请审批书》
申请办理停业手续。纳税人停业15天以上不足一个月的,双定税额按半个月计算缴
纳。
2.税务分局收到纳税人的申请后应于2日内进行调查,并签署是否同意的意见。
对同意停业的纳税人,收回发票购领手册及未使用完的发票,收回税务登记证正、副
本,并将停业信息录入计算机。
(三)复业程序
根据《定期定额纳税户停业申请审批书》上税务分局规定的复业时间,纳税人应
在规定的复业时间之前,到主管税务分局领回税务登记证和发票购领手册。如纳税人
在规定的复业时间未办理复业手续的,按正常经营计算税款,逾期未申报缴税的,按
有关逾期申报、逾期缴纳税款的处罚规定处理。
(四)纳税人停业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否则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五)纳税人停业期间,主管税务分局应对纳税人是否停业进行实地检查。如发
现纳税人弄虚作假申请停业的,应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按偷税论处。
四、注销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它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
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
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
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停业时间超过6个月的,应于停业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
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场所跨市县变动而涉及到改变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
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或者生产、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机
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15日内,
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提交如下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书(一式三份)。
2.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发票购领手册及发票。
业务科收到上述资料后,按规定予以审核,情况复杂的,通知主管分局配合进行
调查。调查完毕后,作出审核调查意见报征管局领导审批。
业务科在注销纳税人终结全部纳税事项后,应将注销信息资料交由咨询事务所录
入计算机,制作“注销税务登记证明书”送达纳税人,同时抄送原主管分局和工商部
门。
五、税务登记验证
纳税人应按照税务公告要求时间向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验证申请审批书》一
式二份,按规定填好后到主管分局办理税务登记证验证手续,验证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验证申请审批书;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3.发票购领手册及未使用完的发票;
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主管分局接到纳税人上述资料后进行审核,合格的在税务登记证副本验证记录栏
加盖验讫章。不合格的,向纳税人说明原因,按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处罚后,加盖
验讫章。验证完毕后,各分局应将有关信息录入计算机。对未按期办理验证手续的,
经确认属失踪户,应转做非正常户处理。
六、税务登记换证
纳税人应按照税务公告要求时间向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换证申请审批书》一
式三份,按规定填好后到税务大厦三楼办理税务登记换证手续,换证时应提供下列资
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及批文(原件和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3.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它合法证件(复印件);
5.发票购领手册及未使用完的发票;
6.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具体包括《房屋产权登记证》或产权证明文件及房屋租
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7.银行基本存款帐户开户卡(复印件);
8.企业公章。
业务科收到纳税人资料后进行审核。符合换证条件的,交咨询事务所录入计算机,
打印出新证,由业务科发给纳税人并办理签收手续,同时将有关资料移送主管税务分
局;不合格的,向纳税人说明原因,按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或处罚后,再按上述程
序办理。对未按期办理税务登记换证的纳税人,经确认属失踪户的,应转作非正常户
处理,并在媒体予以公告,同时提请工商部门扣缴其营业执照。
七、非正常户处理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
即转入待处理户,由业务科组织人员核查。确认纳税人已失踪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
义务的,征管局通过媒体公告宣布纳税人失踪,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购领手册
的使用,同时提请工商部门暂停办理工商登记年检。
纳税人失踪超过一年的,由业务科注销其税务登记证,永久停止购买发票,书面
通知征收部门和管理分局,并对其应纳税款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保留追
征权利,同时提请工商部门扣缴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八、违法(章)处理
(一)税务登记信息应与工商登记信息联网,每月从工商登记中获取未按期办理
税务登记的户数,由业务科向纳税人寄发《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申报办理税务
登记。
(二)纳税人在《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税务登记的,业务科按照
本规范正常程序予以办理;超过限改期限未办税务登记的,按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因地址不详等原因无法寄发通知书和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未办理税务
登记的纳税人,业务科在每季终了后五日内汇总统一登报,公告通知纳税人限期办理
税务登记。
(四)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注册税务登记)或验证、换
证、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注册税务登记)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按以下标准处罚:
1.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每逾期一天罚款20元,罚款最高限额2000元,
情节严重的,每逾期一天,罚款40元,罚款最高限额为1万元。
2.个体工商户每逾期一天罚款5元,罚款最高限额2000元;情节严重的,
每逾期一天,罚款10元,罚款最高限额为1万元。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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