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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资金往来(结算)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琼地税征字[1997]164号颁布时间:1997-11-24

     1997年11月24日 琼地税征字[1997]164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税收征管、堵塞征收漏洞、对财务收支凭证实行有效管理,维护财务收 支凭证的合法性,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设置资金往来(结算)专用发票。资金往来(结 算)专用发票是工商企业、机关团体、行政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取得非经营性款项 收入时提供给付款方的票据,属财务收支合法凭证,现就资金往来(结算)专用发票 使用和管理通知如下:   一、资金往来(结算)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生资金往来以交暂收等非经营性款项时都应开具或索取资金 往来(结算)专用发票,并按税务机关规定的范围使用;超范围使用,税务机关将按 有关规定处理。   二、资金往来(结算)专用发票的管理   (一)资金往来(结算)专用发票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使用,原用于企业内 部、企业之间资金往来以交暂收的收款收据和未套印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的收款收 据一律无效。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正确填开并妥善保管,按规 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使用资金往来(结算)专用发票情况及资料,同时接受税务机关的 检查。   (三)领用资金往来(结算)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及有关 规定入帐。   三、违反以上通知规定,税务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海 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暂行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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