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0月24日 琼地税征字[1997]140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
发[1997]135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所使用的各种凭证,必须使用由税务机关
统一印制的发票。
二、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要对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一次认真清理检查,
并与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对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发票的单位,应限期办
理税务发票领购手续并建立健全发票领用存制度。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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