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7月15日 琼财税所字[1997]353号
省地方税务局、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
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作如下
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有条件的个体户必须建立会计帐册,对帐册健全,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的,实行查帐征收。
二、尚未建帐或虽建帐,但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个体户,其个人所得税
的征管依照我厅琼财税[1994]所字第14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个体户从业人员税前列支的工资总额在月人均1000元以内的,按实际发
生数在税前列支,月人均超过1000元的,其超过部分在税后列支。
四、个体户业主的工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个体户购入的低值易耗品的支出,原则上一次摊销,但对一次性购入价值较
大的,可分期摊销,但摊销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六、个体户购置税控收款机的支出,在三年内分期扣除。
七、个体户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用,可据实扣除。修理费用数额较大的,
可分期摊销,但摊销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八、个体户按规定向国家行政机关上缴的其他规费,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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