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5月28日 琼地税发[1999]187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9]49号)转发给你们。原省财税厅《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
关税收问题补充的通知》(琼财税[1999]519号)第二条有关企业技术开发
费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改按《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
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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