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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地税发[1998]253号颁布时间:1998-12-08

     1998年12月8日 琼地税发[1998]253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地方税务局,省稽查局:   现将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 知》(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办理资源 综合利用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权限按省局制定的《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审批权限问题的 通知》(琼地税所字[1998]159号)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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