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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地税发[1998]245号颁布时间:1998-12-03

     1998年12月3日 琼地税发[1998]245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地方税务局、省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1998]13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 行。   一、我省的电力企业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 得税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海南电业股份有限公司暂按原办法执行。即:除由股份公司统一核算的海口 电业公司、三亚电业公司、通什电业公司、儋州电业公司及海南电业中心测验所等以 海南电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外,其他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下属公司, 一律以各公司为单独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企业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由海南省电力局控股的电力企业,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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