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所字[1998]159号颁布时间:1998-09-15
1998年9月15日 琼地税所字[1998]159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同、洋浦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稽查局:
根据我省地方税务机构改革后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企业总机构管理费审批
权限、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财产损失审批权限等有关税收审批管理权限问题
通知如下:
一、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权限
管理费的提取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核批准,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企业总机构属于省级的和企业总机构及所属单位是跨市、县的,其提取的管理费
须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其他的须报所在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
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必须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
未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纳税人一律不准自行减免税。
(一)属于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税收优惠
办法》规定可以享受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照顾的新办企业,按下列规定权限审批:
1.从事基础设施开发经营的企业和注册资金在人民币(下同)100万元以上
(含100万元)的农业开发经营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含
2000万元)的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等生产性行业的企业,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2.在海口、三亚和洋浦地区,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下的农业开发经营企业
和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运输业等生产性行业的
企业,由海口市、三亚市、洋浦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注册资金在500万元(含
500万元)以下的工业、交通运输业等生产性行业的企业和本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
企业由其负责征管的分局审批。
3.在其地市、县的企业,除本款第一项规定的企业外,均由企业所在地市、县
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属于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可给予征减
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按下列规定权限报批:
1.海口、三亚、洋浦地区的企业,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
5万元以上的,必须报海口市、三亚市、洋浦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免税额在
5万元以下,报其负责征管的分局审批。
2.其他市、县的企业,年减免税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企业所在
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审批。
3.年减免税额超过本款第1和第2项规定权限的,一律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财产损失审批权限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财产损失,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准予在缴纳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
(一)海口、三亚、洋浦地区的企业,年净损失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
万元)100万元以上的,分别报海口市、三亚市、洋浦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审批;年
净损失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报其负责征管的分局审批。在其他市、县的企业,年
净损失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海口、三亚、洋浦地区的企业,年净损失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其他市、
县的企业,年净损失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市、县地方税务局
签具意见后,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四、本《通知》适用于海南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内资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
《通知》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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