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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所字[1998]159号颁布时间:1998-09-15

     1998年9月15日 琼地税所字[1998]159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同、洋浦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稽查局:   根据我省地方税务机构改革后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企业总机构管理费审批 权限、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财产损失审批权限等有关税收审批管理权限问题 通知如下:   一、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权限   管理费的提取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核批准,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企业总机构属于省级的和企业总机构及所属单位是跨市、县的,其提取的管理费 须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其他的须报所在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   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必须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 未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纳税人一律不准自行减免税。   (一)属于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税收优惠 办法》规定可以享受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照顾的新办企业,按下列规定权限审批:   1.从事基础设施开发经营的企业和注册资金在人民币(下同)100万元以上 (含100万元)的农业开发经营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含 2000万元)的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等生产性行业的企业,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2.在海口、三亚和洋浦地区,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下的农业开发经营企业 和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运输业等生产性行业的 企业,由海口市、三亚市、洋浦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注册资金在500万元(含 500万元)以下的工业、交通运输业等生产性行业的企业和本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 企业由其负责征管的分局审批。   3.在其地市、县的企业,除本款第一项规定的企业外,均由企业所在地市、县 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属于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可给予征减 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按下列规定权限报批:   1.海口、三亚、洋浦地区的企业,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 5万元以上的,必须报海口市、三亚市、洋浦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免税额在 5万元以下,报其负责征管的分局审批。   2.其他市、县的企业,年减免税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企业所在 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审批。   3.年减免税额超过本款第1和第2项规定权限的,一律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财产损失审批权限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财产损失,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准予在缴纳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   (一)海口、三亚、洋浦地区的企业,年净损失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 万元)100万元以上的,分别报海口市、三亚市、洋浦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审批;年 净损失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报其负责征管的分局审批。在其他市、县的企业,年 净损失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海口、三亚、洋浦地区的企业,年净损失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其他市、 县的企业,年净损失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市、县地方税务局 签具意见后,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四、本《通知》适用于海南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内资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 《通知》的规定为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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