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4月6日 琼财税所字[1998]164号
省地方税务局、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
现就事业单位工资在征收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上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应严格按照规
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
二、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应按
照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
三、实行以上工资制度形式以外的事业单位发生的工资支出,按照企业单位计税
工资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凡不符合规定的工资支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相应的纳税调整。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工资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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