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月6日 琼地税发[2001]116号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1]5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免税审批权限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
执行。
一、营业税和房产税由各直属地方税务局审批,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企业所得税按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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