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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3]187号颁布时间:2003-05-23

     2003年5月23日 琼国税发[2003]187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国 税发[2003]5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税收征管 质量考核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通知》要求,自2003年开始,我省将按照新的《税收征管质量考 核办法》进行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工作,原《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琼国税发 [2000]328号)同时废止。各市县局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每半年开展 一次征管质量考核工作,时间安排在每年的七月和次年的一月进行。征管质量考核工 作原则上由各市县局自行组织实施,省局将根据情况组织抽查交叉检查。   二、各市县局要在认真开展征管质量考核的基础上,及时、准确编制本单位征管 质量考核报表。其中,电子文档报表统一按照TAXBLE1.04版软件的要求和设定的规格 上报;纸质报表按照统一规格(附后)填报,同时上报文字总结材料。报表报送时间 及方式要求:各市县局务必于当年7月30日前(半年报)和次年1月30日前(年 报),将上述报表上报省局(征管处)。电子文档报表通过CuteFTP传送到“征管处” 文件夹下,或派人将报表软盘送到省局(征管处);纸质报表和文字总结材料派人或 通过特快专递方式在规定时间内送到省局(征管处)。   三、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领导,明专人负责。征管(管 理)、计财、征收、稽查、税政(涉外)、信中心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组织考核 工作,要确保征管质量考数据及其统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通过征管质量的检查、 考核,全面规范征管行为,加强征管基础建设,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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