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处置积压房地产契税减免税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3]204号颁布时间:2003-05-20
2003年5月20日 琼地税发[2003]204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我
局相继下发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及减免程序规定,极大地促进了我省处置积压房地产
的税收减免工作。但近一年来,由于各种因素影响,个别地区在受理、调查及审批等
环节不同程度地出现时间拖延、工作脱节等现象,对处置工作产生了不良影响。为了
进一步规范处置积压房地产契税减免工作,提高处置工作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各级农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处置积压房地产税收的有关政策及减免程序办理契
税减免。市县一级农税机关要根据《关于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的规定,对契税减免所涉及的各环节实行定岗定责,受理、调查、审批等重要环节,
要按职责分开设岗,不得兼职。各市县农税机关要根据本单位的人员状况,合理配置,
确保契税减免在各个环节顺利进行。
二、各级农税机关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减免税业务,不得无故拖延,对超过期
限的,下级农税机关必须将申请人减免税档案移送上一级农税机关,由于一级农税机
关直接办理。纳税人按规定向主管农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对报送资料符合要求的,
农税机关必须当场受理,对资料不齐全的,受理人员要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纳税人,
不得无故刁难纳税人,不得分次批要求纳税人补送资料。
三、审批程序完结后,审批机关要在二个工作日内制作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并通知
下一级农税机关,有关的申报资料要留存归档。下一级农税机关在接到上一级农税机
关的减免税批准通知书的一个工作日内必须送达或通知至纳税人。送达环节要按规定
做好备案登记。根据受理及送达的情况,各级农税机关要组织人员进行定期与不定期
的抽查,对减免税工作进行及时监督,保证契税减免工作有序开展。
四、各级农税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地答
复纳税人关于减免税政策及程序的咨询,有关的政策资料及表格要免费发送。严禁借
减免之名向纳税人收费。对于纳税人查询已受理的进入调查、审批程序的减免税事项,
受理人员要及时告知纳税人,切实做好契税减免的跟踪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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