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企业“两金”问题的补充通知
琼财税[1993]综字第196号
颁布时间:1993-04-27
1993年4月27日 琼财税[1993]综字第196号
各市、县财政局、税务局:
我厅于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二日以琼财税[1993]综字第66号下发的《海南省财政
税务厅关于对企业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通知》,规定了
对企业免征能源交通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称“两金”),仅限于我省企业。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办法》为鼓励投资开发海南省,充分
体现平等竞争的原则,使在海南岛境内的企业能充分享受优惠政策,现就企业免征
“两金”的范围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凡在海南省境内的企业(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
免征“两金”。
本通知与琼财税[1993]综字第66号一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