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海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企业“两金”问题的补充通知

琼财税[1993]综字第196号 颁布时间:1993-04-27

     1993年4月27日 琼财税[1993]综字第196号 各市、县财政局、税务局: 我厅于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二日以琼财税[1993]综字第66号下发的《海南省财政 税务厅关于对企业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通知》,规定了 对企业免征能源交通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称“两金”),仅限于我省企业。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办法》为鼓励投资开发海南省,充分 体现平等竞争的原则,使在海南岛境内的企业能充分享受优惠政策,现就企业免征 “两金”的范围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凡在海南省境内的企业(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 免征“两金”。 本通知与琼财税[1993]综字第66号一并执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