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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对企业免征能源交通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通知

琼财税[1993]综字第66号 颁布时间:1993-02-22

     1993年2月22日 琼财税[1993]综字第66号 各市、县财政局、税务局: 为支持我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其转变机制,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同时, 考虑到我省的企业已实行税利分流的实际情况,并根据财政部[1992] 财综字第192号 《关于对税利分流的试点企业免征能源交通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通知》和 [1992]财综字第190号《关于对股份制试点企业免征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 精神,现决定对我省企业免征能交基金、预算调节基金。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隶属于海南省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含预算外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企 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1993年起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 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简称“两金”)。但企业欠交以前年度的“两金”,应限期 补交。 二、企业免征的“两金”,应全部用于发展生产。 三、行政事业单位按“两金”征集办法规定仍照征“两金”。 四、其他事项暂按现行规定执行,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下发。 五、本通知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已经征收的,应尽可能按新的附加率补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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