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海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施行细则》的通知

琼财税[1989]征字第01号 颁布时间:1989-01-04

     1989年1月4日 琼财税[1989]征字第01号 各市、县税务局: 《海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施行细则》业经省政府批准发布施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由于《细则》发布时间迟了,具体执行时间可以从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城镇土地使用税属地方税范围,但它是在确定财政包干基数之后新开征的税种。 按财政部的规定,该税在1989年内征收的税款,50%上缴中央财政,8O%我厅已下文 通知列入市县财政收入,希按照办理。 附件:《海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施行细则》(1988年12月21日琼府〔1989〕115号) (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