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海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出租多余闲置房屋设备等税收问题的通知

琼财税[1990]流字第9号颁布时间:1990-01-09

     1990年1月9日 琼财税[1990]流字第9号 财政部[1989]财会字第33号《关于国营企业的各项收入严格按照规定入账核算 的通知》下达后,一些地方询问,对国营企业出租多余闲置房屋的租金收入,是否仍 征营业税、房产税。经请示国家税务局,按国家税务局[1989]国税流字第571号《关 于出租多余闲置房屋设备等税收问题的批复》称:“财政部[1989]财会字第33号 《关于国营企业的各项收入严格按规定入账核算的通知》中第四条规定‘企业出租 多余闲置房屋、设备,其租金收入应作为更新改造基金入账,不得将这部分收入作为 企业经营收入,提取留利、发放奖金’”。对这部分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房产税, 现答复如下: 一、营业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 七款规定:“服务业中的租赁业务的‘营业收入额’是指经营各种财产、场地、物品 出租业务所取得的租金和租金性质的收入。”据此,对企业出租多余闲置房屋、设备 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房产税,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出租多余闲置房屋应按取得的租金 收入依12%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省厅补充:对出租多余闲置房屋设备等按上述规定征收营业税和房产税,原海南 行政区税务局[1987] 琼税工字第40号《关于产品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第三条“关于对房租收入的征税问题”规定停止执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