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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金融业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琼财税[1996]政字第172号颁布时间:1996-04-30

     1996年4月30日 琼财税[1996]政字第172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财税局: 各地在财务税收检查中,发现一些金融企业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将部分应收未收利 息不记营业收入,甚至少数金融企业对利息收支搞“两本账”。请示对不记营业收入 的应收未收利息收入、账外账的利息收入、三年以上逾期贷款的利息收入是否征收营 业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计征营业税问题,我厅曾以琼财税函[1995]政字第 228号文作了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金融企 业贷款凡在账务上计算利息,不论是否记入营业收入和损益,都视为营业税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实现,应当征收营业税。 二、各金融企业要对照税法规定自查自纠,对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贷款行为营 业税重新计算和申报,否则,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各市县地方税务机关必须认真执行新税法的规定;加强对金融业营业税收入 的督促检查,将应收的税款及时组织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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