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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统一代码具体使用问题的通知

琼国税函[1996]第46号颁布时间:1996-06-06

     1996年6月6日 琼国税函[1996]第46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税务征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统 一代码具体使用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税函发[1996]165号文第四条所指的纳税人是指出口退税企业和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对这些纳税人在1996年12月31日前换发或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各市、县国 家税务局除了以其提供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载明的国标9位码并加挂6位行政区域码作 为纳税人识别号外,要同时赋予其一个原15位的税务登记号,原15位的税务登记号打 印在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年月日行下,并注明“此号码有效期至1996年12月31日”。 二、为了有利于登记底册和统计报表等内部管理工作,各市、县国家税务局除了 对纳税人赋予全国统一识别号外,还应另外编制一个税务管理编码。税务管理编码由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按照下列经济性质分类自行编制。1.国有经济;2.集体经济; 3.私营经济;4.个体经济;5.联营经济;6.股份制经济;7.外商投资经济;8. 港、澳、台投资经济;9.其他经济。 税务管理编码属内部管理编号,只能填写在税务登记表上,不要打印上税务登记 证。 三、这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在操作上又具有一定的难 度。各地对这项工作要高度重视。向纳税人广泛宣传换证工作的意义及必要性;密切 同当地技术监督部门的联系与配合。在换证工作中,如遇有重大情况要向省局反映, 换证的每个阶段都要编发工作进展情况简报,换证工作结束时要准确填制琼国税发 [1996]第79号所附的《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随换证工作书面总结于9月底 前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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