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琼财税[1994]所字第723号颁布时间:2000-09-14
琼财税[1994]所字第723号
省地方税务局、省征税服务中心,各市县财税局、征税服务中心,洋浦财政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94]国税发第250号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对企
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亏损的含义问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
应纳税所得额弥补。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
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二、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全业工资扣除及全业上交管理费扣除问题
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和企业上交管理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应按海南省财政
税务厅琼财税[1993]所字第384号《海南经济特区内资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
办理。
三、关于全业保险费用的扣除问题
(一)企业向保险公司缴纳的与取得应税所得有关的财产保险等各种保险费用,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可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向政府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缴纳的养老保险、待业(失业)保险等社会
保障性质的保险费用(或基金),凡缴纳比例、标准经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可在税
前扣除。
四、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
退少补;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多预缴的所得税税额,也可在下一年度内抵缴,
抵缴仍有结余的,或一年度发生亏损的,应及时办理退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