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海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琼财税[1994]所字第393号颁布时间:1994-06-22

     1994年6月22日 琼财税[1994]所字第393号 各市、县税务局,洋浦财税局: 最近,各市、县税务局在执行新税制过程中,提出了一些政策问题。经全省所得 税工作会议讨论,现就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单位问题 在我省内举办的企业,除国家税务总局特案规定由总公司、集团公司汇总缴纳所 得税的企业外,其他各类企业一律以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单位, 就地征收所得税。 二、关于对账册不健全的企业,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其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采取带征的方法征收。其起征点和带征率 如下: (一)起征点 从事销售货物的起征点。海口、三亚市市区为月销售额2000元,郊区乡镇为月销 售额1000元;其他市县的市区、县城为月销售额1000元,乡镇为月销售额600元。 从事其他行业的起征点。海口、三亚市市区为月营业额(收入额)8OO元,郊区 乡镇为月营业额(收入额)600元;其他市县的市区、县城为月营业额(收入额)600 元,乡镇为月营业额(收入额)400元。凡未达起征点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带征率 从事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的,带征率为1.5%;从事装修、装磺、饮食、娱 乐业的为2.5%;从事建筑安装及其他行业的2%。 三、关于集体、私营盐场恢复征税问题 对乡镇举办的集体所有制盐场和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的盐场,从一 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分别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于新办的企业,可 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办法》,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照 顾。 四、关于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执行问题 我厅下发的《海南经济特区内资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与国家规定的企 业所得税计税标准不一致时,暂按照“哪一个优惠执行哪一个”的原则执行。 五、关于减免、豁免企业所得税审批权限问题 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除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的 税收优惠办法》及省财税厅明文规定可由各市、县税务局审批的所得税减免、豁免权 限外,其他的减免、豁免企业所得税一律上报省财税厅(局)审批。省厅琼财税[89] 所字第64号文同时废止。 六、关于个人转让债券、基金券取得的所得免税问题 个人转让债券、基金券取得的所得,在今明两年内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所得免征税问题 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经当地税务征收机关核准, 可给予免征个人所得 税照顾。 八、关于个人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给予减免税照顾问题个人因受严 重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其取得的应税所得,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 关逐级审核,上报省财税厅批准,在一年内给予减征或免征个人所得税。 九、关于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出资替房主建造房屋,然后使用若干年内房主免收其 租全,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出资替房主建造房屋,然后使用若干年内房主免收其租金,此 实际上是租房者将若干年内应付给房主的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因此,房主取得的房 租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为: 房主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出资额÷单位或个人与房主 签订的合同规定免收租金的月份数-按规定缴纳的税金和教育附加费-按规定允许扣除 的房屋修缮费用-法定扣除费用×税率 房屋修缮费用按每月房租收入的20%给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 089号文(我厅琼财税[1994]所字第25号文转发)第六款第二项的规定不再执行。 十、关于个人取得的承包、承租经营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取得的承包、承租经营收入,应区别不同情况和项目,分别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凡是承包、承租人对其承包、承租经营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成果不拥有 所有权,而仅是在完成各项指标后,按合同规定取得一定数额的奖金。此种所得属于 工薪所得应税项目,按该奖金所属月份平均,并入本人在当月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 税。 (二)凡是承包、承租人对其承包、承租经营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成果拥有所 有权,而按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上交一定数额的收入。上交后如仍有余额,则为承 包、承租人的个人所得,属于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税项目,按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 得税。承包、承租人的账册不健全的,按省厅琼财税[1994〕所字第145号文规定带 征个人所得税。 十一、关于对集体承包、承租经营但无账可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集体(即若干人)对企事业单位或企事业单位下属的单位进行承包、承租经营, 只上交一定的管理费,其余所得归承包人所有,且无账可查的,其承包收入可按承包 人数平均按省厅琼财税[1994]所字第145号文第一款规定的起征点和带征率,带征 个人所得税。 十二、关于流动性演员取得的演出收人征税问题 流动性演员在海南省内取得的演出收入,实行按日(次)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方法。即演员每日(次)取得收入,在130元以上的(含130元),可扣除20%费用, 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日(次)取得的收入,在130元以下的,每日(次)取得 的演出收入扣除30元,剩余部分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演员一次取得的演出 收入超过20000元的,除了按上述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外,还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加成征收个人所得税。演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 税由支付款的单位或个人在支付款时代扣代缴。演员应按月自行申报纳税。对于按日 (次)已经预收的税款,可按规定进行多退少补。 十三、上述规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超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 以本规定为准。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