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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中央驻琼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琼财税[1994]所字第561号颁布时间:1994-09-22

     1994年9月22日 琼财税[1994]所字第561号 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局、稽查局,省征税中心,各市、县财税局,征税中心,洋浦 财税局: 为了便于加强对驻我省的中央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中央企业缴纳企 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 在驻琼的中央企业中,除国家专业银行、保险公司、邮电部直属的邮电通 信企业、铁道部直属的运输企业、中国民航总局直属运输企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文件列举的中央企业以外,其他驻我:省的各类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 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二、 中国烟草海南省公司及所属的海南卷烟厂,属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文件指 名的中央企业,其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所属机构负责征收管理,各市、县烟草公司属 地方企业、其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就地缴交地方金库。同时,我厅琼 财税(1994)所字217号第二条关于各市、县烟草公司所得税缴纳入库问题的规定停止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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