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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香港上市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会字[1992]58号颁布时间:1992-11-02

     1992年11月2日 财会字[1992]58号 国务院各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 财政局:   为了适应股份制试点企业在香港上市的需要,经与国家体改委研究,现将《关于 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香港上市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转发给 经国家批准的香港上市企业试行。   各企业可根据《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及本补充规定的要求,结合企业的具 体情况,制订本企业的会计制度,并报当地财税部门备案,同时抄报我部。 附件: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香港上市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补充规定   为了满足股份制试点企业发行的股票在香港上市的需要,现对财政部、国家体改 委(92)财会字第27号文发布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简称《会计制度》) 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外币业务   1.《会计制度》中的外币帐户是指发生外币业务的货币性帐户,包括现金、银行 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收帐款,应付帐款、应收票据、应付票据等。   2.企业发生的外币业务,将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时,应按国家外汇牌价进 行折合。如企业自外汇调剂中心购入,外币所支付的人民币金额与国家外汇牌价有差 额的,仍应按照国家外汇牌价进行折合登记有关帐户,其差额单独设置"调进外汇价 差"科目进行记录和反映,随购入外币的使用而转销。如企业在外汇调剂中心卖出外 币,其同帐面汇率计算的差额,应先弥补调进外汇发生的价差,弥补后仍有剩余的, 应列作当期收益。   3.月份和年度终了应将外币帐户的外币余额按照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 其同帐面汇率计算的差额,列作汇兑损益。在编制期末会计报表时,应将有关货币性 帐户的外币金额及其折合率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4.年度终了后至会计报表报出前,如发生有国家外汇牌价调整幅度较大时,应对 上年末外币帐户的余额按调整的折合率进行折算,折算后的数额与原帐面数额的差额, 可区别情况处理:该项差额如为汇兑收益或虽为汇兑损失,但该损失占上年实现利润 的比例不足5%的,可不进行调整;该项差额如为汇兑损失,且数额较大或占上年损益 的比例大于 5%的,则应对上年末会计报表加以调整,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 明。   二、关于坏帐准备   企业的应收帐款应提取坏帐准备。提取坏帐准备的计算方法,以及提取比例由企 业自行确定。企业采用的计提方法及提取比例与国家统一规定不一致的,在企业计算 缴纳所得税时,可按国家统一规定进行调整后申报纳税。坏帐准备的计提方法和国家 统一规定的差异,应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将其差异予以说明。   三、关于存货   企业的存货应当按照历史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两者孰低的方法进行计算。   在确定存货的历史成本时,应采用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   企业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历史成本的,应调整存货的帐面价值,其调低部分计入 本期损益。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如税务规定有要求,应按税法规定的方法进行调 整后申报纳税。   存货估价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存货可变现价 值低于历史成本的差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项目栏内加以注明。   四、关于长期合同工程   长期合同工程是指建筑一项资产或构成一个单项工程的几项资产,合约期超过一 个会计年度以上期间才能完成的合同,与建造资产的合同直接有关的提供劳务的合同, 也包括在内。   长期合同工程的收益应当采用完成百分比法或完成合同法进行会计处理。完成百 分比法,只有在合同的财务成果能够可靠预计时才能使用。对根据合同规定已完成的 工程进度和尚未完成的工程量,如预计可能发生亏损的,随当计提亏损准备,但企业 在计算交纳所得税时,此项亏损准备应按国家统一规定进行调整后,申报缴纳所得税。   五、关于非常项目   非常项目是指企业发生的正常业务经营以外的事项或交易所产生的盈利或损失, 包括由于自然灾害发生的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益。   企业非常项目应列作营业外收支计入当期损益,并在损益表中单列项目反映,同 时将每项非常损益的内容及金额,应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六、关于长期投资   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企业资本总额20%以上但少于50%并对被投资企业有 重大影响时,或虽不足20%但对被投资企业有重大影响时,以及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 额半数以上时,应采用权益法记帐。   企业对其他单位的股票投资,如果发生股票市价持续低于面值,而且预期于短期 内不可能改变时,可以按预计将要发生的损失计提亏损准备。   七、关于递延税项   企业按会计规定计算的收益、费用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收益、费用的内容不同或 时间不同而导致计算的利润不同,在缴纳所得税时应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并按 照调整后的数额申报缴纳所得税。   对于企业应缴所得税款可以采用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即应付税款法或递延所得税 法。   在应付税款法下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缴所得税,列作企业利润分配。由于 按税法规定与按会计规定计算权益、费用的时间不同,使计税所得额与会计所得额之 间的差异,即时间性差异及其对纳税可能产生的影响,应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 明。   在递延所得税法下,由于上述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发生的影响,应将按照企业本 期利润计算的应缴所得税,列作利润分配;同时,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缴所得税 与按照会计规定计算的应缴所得税两者的差额,作为递延税项项目,据具体情况,分 别采用"递延法"或"债务法"进行会计处理:   "递延法"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发生的递延税款,保留到这一差异发生相反 变化的以后期间予以摊销。当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时也不作调整。   "债务法"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发生的预计递延税款,保留到这一差异发生 相反变化的以后期间予以摊销,当税率变宽或开征新税时,要作相应的调整。   企业发生的一个时期的纳税所得和会计收益之间的差额,虽在本期发生,但以后 期间不能抵转的,应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会计处理,凡以后期间可以抵转的,应采用 递延所得税法进行会计处理。但在以后相当长的期间(至少三年)内,不会发生相反 变化的时间性差异,也可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会计处理。   在采用递延所得税法进行会计处理时、原则上应采用递延法,如税率变化或企业 经营发生较大变化时,经董事会同意,也可采用债务法。   八、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   借款费用资本化是指购置某些资产而借入的款项,其借款费用计入所购买资产历 史成本的会计处理方法。   借款费用发生时开始资本化。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间是:   1.在资产已为其预定用途或出售所作筹备工作完成时;   2.对于向其他企业投资,在被投资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时;   3.正常的建设过程中断时间较长时。   九、关于股东权益   为使香港的会计报表阅读者易于理解,在香港公告的财务报告中,应将属于股东 权益的各项目分为三个项目:第一为股本;第二为资本公积;第三为留存收益,包括 盈余公积金、集体福利基金及未分配利润二个项目,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应当详细 说明上述各项具体内容及增减变动情况。   十、关于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事项   或有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止既存的事实或状况,这种事实或状况可能会给企业 带来损益,但其最终结果有赖于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的证实。或有事项可 能构成损失时,应合理估计可能损失的金额,在财务报表中列作损失;或有收益不在 财务报表中列作收益,但应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或有事项是否在财务报表中列作损失,应看其是否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发布财务报表日前得到的信息表明,很可能资产负债表日止资产已受到损害, 或负债已经发生;   2.损失的金额可以合理估计。   若只满足上述第一个条件,则不在财务报表中列作损失,但应在注释中予以披露。   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单项,是指那些在资产负债表日和财务报表公布日之间 发生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事项,能提供新的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 编报日的财务状况作出更为切合实际的估计,应对有关资产和负债进行调整,资产负 债表日以后发生的某些事项,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的资产和负债状况,但将影响报表 使用者做出正确的估价和决策的,不必调整有关的资产和负债项目,但必须在财务情 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十一、关于子公司的会计报表   子公司是指企业接受其他单位投资,被另一企业(称作母公司)所控制的企业。   为便于母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企业集团内各分公司应采用与母公司相同的会 计政策,如有差别,应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调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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