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二)
财会[2005]1号颁布时间:2005-01-05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002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存入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二、将款项存入银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付款项时,借记有关科
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并根据收、
付款凭证,按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
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
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
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实际存放在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
款项。
1003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存出投资款等各种其他
货币资金。
二、其他货币资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银行汇票存款,是指为取得银行汇票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取得银行汇
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使
用银行汇票后,根据发票账单等有关凭证,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有多余款
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款项,根据开户行转来的收账通知,借记“银行存
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银行本票存款,是指为取得银行本票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取得银行本
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使
用银行本票后,根据发票账单等有关凭证,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因本票超过
付款期等原因而要求退款时,应填制进账单一式两联,连同本票一并送交银行,根据
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存出投资款,是指已存入在证券公司等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准备进行短期
投资的款项。向证券公司等机构资金账户划出资金时,应按实际划出的金额,借记本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购买证券或买入返售证券时,按实际发生的金额,借
记“短期投资”、“买入返售证券”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从证券公司资金账户划回
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三、本科目应设置“银行汇票”、
“银行本票”、“存出投资款”等明细科目,“存出投资款”每月至少与证券公司等
机构对账单核对一次。月份终了,信托项目“存出投资款”账面余额与证券公司等机
构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按月编制“存出投资款
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对于逾期尚未办理结算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应按规定及时转回。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实际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
1100拆出资金
一、本科目反映信托项目按规定通过同业拆借市场拆出的信托资金。
二、拆出资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拆出资金时,按实际拆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
按应计提的拆出资金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到期收
回拆出资金本息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已计提利息,贷
记“应收利息”科目,按拆出资金本金,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
科目。
三、信托项目应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拆出资金进行全面核查,并合理
地计提坏账准备。对于不能收回的拆出资金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确实无法收回
的,应按信托文件的相关约定确认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经批准将拆出资金确认为坏账时,按确认的坏账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
贷记本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如以后又收回,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
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拆借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
反映信托项目尚未到期收回的拆出信托资金本金。
1101短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持有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
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购入的不能随
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投资,在“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核算,
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投资成本入账。投资成本是指取得各种股
票、债券、基金等资产时实际支付的价款。
购入的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
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核算,不构成投资成本。
委托人以有价证券设立信托而取得的短期投资,按信托文件约定的价值,作为短
期投资成本。
三、短期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购入短期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如实际支付的价款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
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
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后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应领取的现金
股利、利息等,借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等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
“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
(二)委托人以有价证券设立信托而取得的短期投资,按信托文件约定的价值,
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信托”等科目。
(三)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获得现金股利或利息时,按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借
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确认的应收股利或利息,贷记“应收股利”、“应收利
息”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持有股票期间获得的股票股利(即派送红股)或转增股份,不作账务处理,
在本账户“数量”栏进行记录。
(五)出售短期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短期
投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按已确认的应收股利或利息,贷记“应收股利”、“应
收利息”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出售短期投资时,其结
转的短期投资成本可采用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等确定。
四、期末,对短期投资应按市价进行计量,市价高于或低于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的
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委托人以有价证券设立信托而取得的短期投资,如委托人未终止确认,则期末仍
应按成本计量。
五、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账,并分别股票、债券、基金等进行明细
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持有的各种股票、债券和基金等短期投
资的市价或成本。
1111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因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
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在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时,按应收票据的面值入账;带息应收票据,
应在期末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
三、应收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按应收票据的面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利
息收入”等科目。
(二)收到应收票据抵偿应收账款时,按应收票据面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应
收账款”科目。如为带息应收票据,应于期末时,按应收票据的面值和确定的利率计
提利息,计提的利息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时,应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充分
考虑交易的经济实质。如有客观证据表明与贴现的应收票据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已实质
上转移给了银行,则应作为应收票据出售处理,并确认相关的损益;否则,应作为以
应收票据为质押取得借款进行会计处理。
如与贴现的应收票据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已实质上转移给了银行,应按从银行实际
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贴现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
其差额,借记“营业费用”科目或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如与贴现的应收票据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尚未实质上转移给银行,应按从银行实际
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手续费等费用,借记“营业费用”
科目,按银行贷款本金,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四)应收票据到期,应分别情况处理:
1.收回应收票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票据的
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2.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
付票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等,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
贷记本科目。
3.到期不能收回的带息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后,期末不再计
提利息,其应计提的利息,在有关备查簿中进行登记,待实际收到时再计入收到当期
的利息收入。
四、持有的应收票据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
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票面利率、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
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未计提的利息,
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退票情况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应在
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五、持有的应收票据通常不应计提坏账准备。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转入应收
账款后,再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不
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
准备。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持有的商业汇票的面值和已计利息。
1121应收股利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因股权投资而应收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二、应收股利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购入股票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余
额,借记“短期投资-股票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应领取的现金股利,
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应领取的该部分现金
股利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对外股权投资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
利或分派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
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被投资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尚未收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1122应收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应收取的利息,包括债权投资、拆出资金、贷款、买入
返售证券、买入返售信贷资产计提的利息等。
二、应收利息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购买债券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应计的利息(即发行日或上期付息日
至购买日止的利息)后的余额,借记“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等科目,按应
收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等科目。实际收到该部分应收利息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本科目。
(二)出售债券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
应收利息,贷记本科目,按计提的长期债券投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科目,按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等科目,按其
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同业之间拆出资金按期计提利息时,按应计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
“利息收入”科目;收到利息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
本科目。
(四)发放贷款,按贷款本金、适用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应收取的利息时,借记
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收到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买入返售证券和买入返售信贷资产按期计提利息时,按应计的利息,借记
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收到利息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
“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客户贷款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者客户贷款尚未
到期而已计提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者客户贷款虽然未逾期或逾期未
超过90天但借款人生产经营已停止、项目已停建的,应将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
转入表外核算,其后发生的应计利息纳入表外核算。
已计提应收利息转入表外核算时,按所转应收利息金额,借记“利息收入”科目,
贷记“应收利息”科目。已转入表外核算的应收利息以后收到的,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本金未逾期,且有客观证据表明借款人将会履行未来还款义务的,应将收到
的该部分利息确认为利息收入。收到该部分利息时,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
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2.本金未逾期,且无客观证据表明借款人将会履行未来还款义务的,或本金已
逾期的,应将收到的该部分利息确认为客户贷款本金的收回。收到该部分利息时,按
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客户贷款”科目。
(七)拆出资金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者拆出资金尚未
到期而已计提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应将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入
表外核算,其后发生的应计利息纳入表外核算。具体账务处理比照上述“(六)”的
规定进行处理。
三、本科目应按债券种类、拆借资金单位、借款人、买入返售证券种类、买入返
售信贷资产种类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已计提尚未收回的利息等。
1131应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因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发生的应收账款。
委托人以应收账款设立信托而取得的应收账款,按信托文件约定的价值,作为应
收账款的入账价值。
二、应收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委托人以应收账款设立信托时,按信托文件约定的价值,借记“应收账
款”科目,贷记“实收信托”科目。
(二)经营发生应收账款时,按应收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应
收账款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信托项目应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账款进行全面核查,并合
理地计提坏账准备。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确实无法收
回的,应按信托文件的相关约定确认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经批准将应收账款确认为坏账时,按确认的坏账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
贷记本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如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
“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委托人以应收账款设立信托而取得的应收账款,如委托人未终止确认,则不计提
坏账准备。
三、本科目应按应收账款的类别、债务人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1132应收经营租赁款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以信托项目作为出租人,采用经营租赁方式租出资产而
应向承租人收取的租金。
二、信托项目应采用直线法将租金在租赁期内确认为收入。
在提供了免租期的情况下,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而不是在租赁期减去
免租期后的期间内进行分配;在承担了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的情况下,应将该费用从租
金总额中扣除,并将租金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
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确认为当期费用。
四、对于经营租赁中的固定资产,应按出租人对类似应折旧资产通常采用的折旧
政策计提折旧。
五、或有租金应在实际收到时确认为当期收入。
六、应收经营租赁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期末确认租金收入时,按确认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租赁收入”科
目;收到租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发生初始直接费用时,按实际发生额,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银
行存款”科目。
(三)或有租金实际发生时,按实际发生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租赁收入”科目。
七、信托项目应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经营租赁款进行全面核查,
并合理地计提坏账准备。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经营租赁款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
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按信托文件的相关约定确认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经批准将应收经营租赁款确认为坏账时,按确认的坏账金额,借记“坏账准备”
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如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
“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八、本科目应按承租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九、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
反映信托项目尚未收到的经营租赁资产的租金。
1133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除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账款、应收经营租赁款以
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新股申购、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等。
二、发生各种其他应收款时,按实际发生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
其他应收款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信托项目应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核查,并合
理地计提坏账准备。对于不能收回的其他应收款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确实无法
收回的,应按信托文件的相关约定确认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经批准将其他应收款确认为坏账时,按确认的坏账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
贷记本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如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
“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
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1141坏账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对应收款项计提的坏账准备。
信托项目应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款项进行全面核查,并合理地计
提坏账准备。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确实无法收回的,
应按信托文件的相关约定确认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包括拆出资金本金、应收账款、应收经营租赁款、其他
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扣除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差额)等,但不包括客户贷款和拆
出资金形成的应收利息。
二、受托人应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提取方法、账龄
划分和提取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此应作详细的披
露。
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应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
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收回或收回
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
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等,以及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
项),下列各种情况一般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一)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
(二)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
(三)应收关联方的款项;
(四)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
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三、计提坏账准备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
目。当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提取,借记“资产减值损
失-计提的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当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小于其账面余额的,
应按其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坏账
准备”科目。
四、对于确实无法收回而确认为坏账的应收款项,按确认为坏账的金额,借记本
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如以后又收回的,应按实际收回金额,借记“应收账
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
“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已计提的坏账准备。
1201买入返售证券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证券回购业务买入证券所融出的资金。
二、买入返售证券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通过国家规定的场所买入证券时,按实际支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
“其他货币资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买入返售证券在当期没有到期的,期末应计提利息。计提利息时,按应计
提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买入返售证券到期时,
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买入返售证券
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已计提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
“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不同交易场所、不同期限买入返售证券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
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买入返售证券融出资金的余额。
1211买入返售信贷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信贷资产回购业务买入信贷资产所融出的资金。
二、买入返售信贷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买入返售信贷资产时,按实际支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货币
资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买入返售信贷资产在当期没有到期的,期末应计提利息。计提利息时,按
应计提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买入返售信贷资产
到期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买入
返售信贷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已计提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
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不同银行、不同期限买入返售信贷资产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
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买入返售信贷资产融出资金的余额。
1301客户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持有的各项贷款。
二、客户贷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委托人以信贷资产设立信托而取得的贷款,按信托文件约定的价值,作为
贷款成本。
(二)发放贷款时,按实际发放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期末,按应计提的贷款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到期
收回贷款本息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已计提利息,贷记
“应收利息”科目,按客户贷款本金,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
目;同时,按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
损失”科目。
(三)当客户贷款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者客户贷款尚
未到期而已计提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者客户贷款虽然未逾期或逾期
未超过90天但借款人生产经营已停止、项目已停建的,应将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
入转入表外核算,其后发生的应计利息纳入表外核算。
已计提应收利息转入表外核算时,按所转应收利息金额,借记“利息收入”科目,
贷记“应收利息”科目。已转入表外核算的应收利息以后收到的,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本金未逾期,且有客观证据表明借款人将会履行未来还款义务的,应将收到
的该部分利息确认为利息收入。收到该部分利息时,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
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2.本金未逾期,且无客观证据表明借款人将会履行未来还款义务的,或本金已
逾期的,应将收到的该部分利息确认为客户贷款本金的收回。收到该部分利息时,按
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对客户贷款进行全面检查,并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委托人以信
贷资产设立信托而取得的客户贷款,如委托人未终止确认,则不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四、本科目应按借款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已经发放且尚未收回的贷款本金。
1305贷款损失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持有的各项贷款所计提的损
失准备。
二、贷款损失准备应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贷款本息的偿还情况、抵押品的市
价、担保人的支持力度和受托人内部信贷管理等因素,分析其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
性,按确定的结果及时足额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委托人以信贷资产设立信托而收到的客户贷款,如委托人未终止确认,则不计提
贷款损失准备。
三、期末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科
目,贷记本科目。本期应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补提减
值准备,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提数小
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作相反会计分录。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各项贷款,经批准作为
呆账损失时,应冲销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客户贷款”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贷款损失准备,如以后又收回,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客
户贷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客户贷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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