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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一)

财会[2005]1号颁布时间:2005-01-05

     2005年1月5日 财会[20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 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规范和加强信托业务的会计核算,保护信托财产安全,维护委托人、受托人、 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 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我部制定了《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自发布之 日起在涉及信托业务的所有相关单位(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及信托项目施 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一、信托项目的会计处理   (一)信托项目是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单独或者集合管理运用、处分 信托财产的基本单位。   (二)信托项目应作为独立的会计核算主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独立核算信托 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情况。各信托项目应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单独编制财务报告。 不同信托项目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相互独立。   信托财产是受托人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 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应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 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信托财产应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 财产相区别。   (三)信托项目的会计要素包括信托资产、信托负债、信托权益、信托项目收入、 信托项目费用、信托项目利润。   (四)信托资产是指根据信托文件的要求,由受托人受托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 产而形成的各项资产,包括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账款、长期股权投资、客户贷 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信托项目对委托人未终止确认的信托财产,应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包括信托财 产的性质、信托设立日的账面原价或余额、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信托文件约定的价值、 信托期间等),并按本办法的规定予以确认和计量。如委托人未终止确认的信托财产 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仍应由委托人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信托项目不应对该固定 资产或无形资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如委托人未终止确认的信托财产为权益法核算 的长期股权投资,仍应由委托人采用权益法核算,信托项目不应对该长期股权投资采 用权益法核算。会计期末,信托项目对委托人未终止确认的信托财产不应计提减值准 备。   (五)信托负债是指信托项目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形成的负债,包括应付 受托人报酬、应付受益人收益、应付托管费、卖出回购信贷资产款等。   (六)信托权益是指信托受益人在信托财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信托资 产减去信托负债后的余额,包括实收信托、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七)信托项目收入是指信托项目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形成的收入。信托 项目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租赁收入和其他收入。信托项目收入不包括为第 三方或受托人代收的款项。   (八)信托项目费用是指信托文件约定由信托项目承担的各项费用。信托文件中 没有作出约定的,信托项目费用指受托人与委托人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约定由信托项 目承担的各项费用。   (九)信托项目利润是指信托项目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   信托项目利润应按信托文件的约定,分配给信托受益人。   (十)信托终止,受托人应对信托项目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或 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在信托文件约定的期限内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受托人对信 托项目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并按信托文件的规定书面通知受益人或信托财 产归属人,取回信托清算后的全部信托财产。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顺 序确定归属:(1)受益人或其继承人;(2)委托人或其继承人。已核销的信托资 产在信托终止清算后又收回的,应返还给信托文件规定的信托财产归属人;如信托文 件未规定已核销、后又收回信托财产归属人的,也应按上述顺序确定归属。   未被取回的信托财产,在由受托人负责保管期间取得的收益,应归属于信托财产 的归属人;发生的保管费用由归属人承担。   (十一)信托项目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信托业务的重要资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信托项目清算报告等。信托项目会计档案的立卷、 保管、调阅、销毁以及保管期限,应符合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的《会计档案 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有关规定。   (十二)信托项目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十三)信托项目与其关联方(该关联方为上市公司)发生交易形成的损益,按 《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2001]64号) 所规定的原则办理。   二、委托人信托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应视信托财产所有权上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已实质 性转移,判断信托财产是否应终止确认(即,将信托财产从其账上和资产负债表内转 出,下同)。   1.委托人不是受益人且受益人支付对价取得信托受益权的,如委托人将该信托 财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实质性转移给了信托项目,则应终止确认该信托财产; 否则不应终止确认该信托财产。   (1)信托财产终止确认的,委托人应将收到的对价与信托财产账面价值的差额, 确认为资产处置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2)信托财产未终止确认的,委托人仍应将其保留在账上和资产负债表内,同 时将收到的对价分别确认为一项资产和一项负债。   ①委托人应在原对应的会计科目下增设“信托财产”明细科目核算,并设置备查 簿进行登记,内容包括:信托财产的性质、信托设立日的账面原价或余额、已计提的 减值准备,信托文件约定的价值、信托期间,以及收取的对价等。   ②如未终止确认的信托财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仍应按未设立信托前 确定的会计政策进行折旧或摊销,并于期末合理地计提减值准备;如未终止确认的信 托财产为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仍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并于期末合理地计 提减值准备。对未终止确认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时,应将计 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通过“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核算。   ③委托人收到受益人支付的对价,应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信托融资款” 明细科目核算;委托人属于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或组织的,应在类似科目下增设“信 托融资款”明细科目核算。   在资产负债表上,信托融资款应列入“其他应付款”项目;如信托融资款的期限 超过1年,则应并入“其他长期负债”项目。   在信托存续期间,委托人应对所确认的信托融资款按期确认利息费用,并通过 “财务费用”等科目核算。   ④委托人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未终止确认的信托财产的性质、资产负债表 日的账面价值或余额、当期期末计提的减值准备、当期计提的折旧或摊销金额等。   ⑤信托终止日,委托人应将信托财产的清算价值低于信托财产在委托人账上的账 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2.委托人不是受益人且受益人没有支付对价取得信托受益权的,委托人应终止 确认该信托财产,将信托财产视同对外捐赠,确认为当期营业外支出。   3.委托人同是受益人且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不应终止确认信托财产, 仍应将其保留在账上和资产负债表内。   未终止确认的信托财产的核算及披露、信托终止时的核算,比照上述“(一) 1.(2)”的有关规定处理。   信托项目宣布分派信托利润时,委托人应按享有的份额确认信托收益,并通过 “其他业务收入-信托收益”等科目核算。   4.委托人同是受益人但不是唯一受益人、且其他受益人支付对价取得信托受益 权的情况下,应按如下原则处理:   (1)如委托人将该信托财产所有权上部分相关风险和报酬已实质性转移给了信 托项目,委托人应将该信托财产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和持续确认两部分之间按其相 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比照上述“(一)1”的有关规定处理;   (2)如委托人未将该信托财产所有权上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性转移给信托项 目,委托人应比照“(一)1.(2)”的有关规定处理。   5.委托人同是受益人但不是唯一受益人、且其他受益人未支付对价取得信托受 益权的情况下,委托人应将该信托财产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和持续确认两部分之间 按其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分别比照上述“(一)1”和“(一)2”的有关规 定处理。(二)委托人为上市公司且为受益人的,如与其他受益人(委托人不是唯一 受益人的情况下)或受托人存在关联方关系的,其信托收益的计量,按《关联方之间 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2001]64号)所规定的原则 办理。   (三)委托人对信托项目具有控制权的,应将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   三、受托人信托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受托人应按信托文件规定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计算确认应由信托项目 承担的受托人报酬。   受托人为上市公司,且与委托人或受益人存在关联方关系的,其受托人报酬的计 量,按《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2001] 64号)所规定的原则办理。   (二)受托人发生的为信托项目代垫的信托营业费用,应确认为对信托项目的债 权。   (三)受托人按规定计提的信托赔偿准备金,通过“信托赔偿准备金”科目核算; 按信托文件的约定向受益人支付赔偿款时,按实际支付额,冲减“信托赔偿准备金” 科目余额,不足冲减的部分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   (四)受托人对于已终止信托项目未被取回的信托财产,应作为代保管业务进行 管理和核算,如信托财产是货币资金的,应开立银行存款专户存储。   (五)由委托人等有关当事人直接承担的受托人报酬,应按相关合同直接记入受 托人的“手续费收入”科目,不与信托项目发生往来。   四、受益人信托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受益人不是委托人且受益人没有支付对价取得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应将 该信托受益权视同接受捐赠,按信托项目最近公布的信托权益中属于该受益人享有的 份额,确定该信托受益权的入账价值。   受益人对取得的信托受益权,应设置“信托受益权”科目核算。取得信托受益权 时,借记“信托受益权”科目,贷记“资本公积-信托收益权转入”科目;信托受益 权处置完毕时,应将“资本公积-信托收益权转入”科目余额全部转入“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二)受益人不是委托人且受益人支付对价取得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应按支付 的对价确认该信托受益权的入账价值。受益人取得信托受益权时,借记“信托受益权”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受益人是委托人的,受益人应按本办法中“二、委托人信托业务的会计处 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信托项目宣布分派信托利润时,受益人应按享有的份额确认信托收益,通 过“其他业务收入-信托收益”等科目核算。   (五)受益人应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信托项目运营情况进行查询;如 有证据表明信托受益权已发生减值,受益人应对信托受益权合理计提减值准备。对信 托受益权计提减值准备,借记“营业外支出”、“资产减值损失”等科目,贷记“信 托受益权减值准备”科目。   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已计提减值准备的信托受益权的价值其后又得以恢复,应按 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信托受益权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以 两者中较低者,与价值恢复前的信托受益权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信托受益权 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营业外支出”、“资产减值损失”等科目。   (六)受益人不应在信托存续期间对信托收益权价值进行摊销。受益人于信托期 间实际收到的相当于信托收益权价值返还的金额,应冲减信托收益权的账面余额。   (七)信托收益权持有期限未超过1年的,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一年内到期的 长期债权投资”项目之后、“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之前单列“信托收益权”项目反映, 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信托收益权持有期限超过1年的,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项目之后、“递延税项”项目之前单列“信托收益权”项目反映,并在会计报表附注 中予以说明。   (八)信托终止,受益人取得信托清算财产的价值与“信托受益权”账面价值的 差额,确认为当期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九)受益人为上市公司,且与委托人或受托人存在关联方关系的,其信托收益 的计量,按《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2001] 64号)所规定的原则办理。   (十)受益人对信托项目具有控制权的,应将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   五、信托项目会计科目和财务报告   (一)信托项目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顺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信托资产类 1 1002 银行存款 2 1003 其他货币资金 3 1100 拆出资金 4 1101 短期投资 5 1111 应收票据 6 1121 应收股利 7 1122 应收利息 8 1131 应收账款 9 1132 应收经营租赁款 10 1133 其他应收款 11 1141 坏账准备 12 1201 买入返售证券 13 1211 买入返售信贷资产 14 1301 客户贷款 15 1305 贷款损失准备 16 1401 长期股权投资 17 1402 长期债权投资 18 1421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19 1431 融资租赁资产 20 1432 应收融资租赁款 21 1433 未担保余值 22 1501 固定资产 23 1502 累计折旧 24 1505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5 1601 无形资产 26 1605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27 1701 长期待摊费用 信托负债类 28 2102 应付利息 29 2111 应付受托人报酬 30 2121 应付受益人收益 31 2131 应付托管费 32 2141 应交税金 33 2151 其他应付款 34 2201 卖出回购证券款 35 2211 卖出回购信贷资产款 36 2301 递延收益 信托权益类 37 3101 实收信托 38 3111 资本公积 39 3131 本年利润 40 3141 利润分配 信托损益类 41 4101 利息收入 42 4201 投资收益 43 4301 租赁收入 44 4401 其他收入 45 4501 营业税金及附加 46 4502 营业费用 47 4601 资产减值损失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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