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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二十七)

财会字[1998]60号颁布时间:1998-12-08

     1998年12月8日 财会字[1998]60号 41.“应交税金”项目,反映公司应交未交的各种税金(多交数以“-”号填列)。 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2.“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公司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本项目 应根据“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3.“预提费用”项目,反映公司所有已经预提计入成本费用而尚未支付的各种 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预提费用”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预提费用”科目期末为 借方余额,应合并在“待摊费用”项目内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44.“未决赔款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由于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并已提出保险赔 款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险赔款而按规定提存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本 项目应根据“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5.“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财产险、意外 伤害险、健康险业务按规定提存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未到期责任准 备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6.“保户储金”项目,反映公司以储金利息作为保费收入的保险业务,收到保 户缴存的储金。本项目应根据“保户储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7.“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反映公司除以上流动负债以外的其他流动负债。本 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8.“长期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再保险、长期工程险等业务按规定提存 的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长期责任准备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9.“寿险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人寿保险业务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本 项目应根据“寿险责任准备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0.“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长期性健康保险业务按规定提存 的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1.“保险保障基金”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本项目应根 据“保险保障基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2.“长期借款”项目,反映公司经批准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 的借款本息。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3.“长期应付款”项目,反映公司除上述长期负债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 如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 填列。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付款,应在“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内单独反映。   54.“住房周转金”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取得的可用于职工住房方面的资金。 本项目应根据“住房周转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5.“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反映公司除以上各项长期负债以外的其他长期负债。 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6.“实收资本”项目,反映公司实际收到的资本总额。本项目应根据“实收资 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7.“资本公积”项目,反映公司取得的资本公积。本项目应根据“资本公积” 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8.“盈余公积”项目,反映公司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本项目应根据“ 盈余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其中,公益金期末余额,应根据“盈余公积”科目 所属的“法定公益金”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9.“总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从净利润中提取的总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 总准备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0.“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公司尚未分配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本年利润” 科目和“利润分配”科目的余额计算填列。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以“-”号反 映。 61.公司如有经国务院特批对外进行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颁布以前投出的目前尚未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可以在“长期债券投资”项 目(第29行)上增设“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第28行)反映。 公司如对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提取投资风险准备,可以在“长期债券投 资”项目(第29行)下增设“投资风险准备”项目(第30行)反映。 公司如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以前发放的目前尚未收回的贷款,可 以单独设置“贷款:”类项目,并在其下设置“贷款”项目(第32行)和“贷款呆账 准备”项目(第33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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