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十六)
财会字[1998]60号颁布时间:1998-12-08
1998年12月8日 财会字[1998]60号
2241住房周转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取得的可用于职工住房方面的资金。
二、公司取得的住房租金收入、住房租赁保证金、拨入的住房资金、分得的公司
出售或出租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公司支付的自管或委托代管的住房公积金,应由公司交纳的部分,借记本科
目,应由职工个人负担公司代交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
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住房周转金不足以交纳应由公司负担的住房公积金的公司在营业费用中列支的住
房公积金部分,借记“营业费用--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公司给予职工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公
司给予职工的住房补助部分)、“现金”等科目;用住房周转金支付职工住房的维修、
管理费用,以及按国家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其他费用性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公司购买职工住房产权或使用权,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属于应由住房周转金负担的部
分,还应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住房周转金转入”科目。
五、公司出售职工住房全部或部分产权,按固定资产出售进行会计处理,通过
“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核算,出售住房发生的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
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净损失,作相反会计分录。
公司出售职工住房使用权,按出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出售使用权的住房在提取折旧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对已出售使用权的住房应单独作为一类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公司分得的公司职工出售或出租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
目,贷记本科目。
六、公司应建立“住房基金备查薄”,详细记录住房基金的各种来源及用途。公
司提取的职工住房折旧、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公益金中可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提取的
住房公积金、取得的住房周转金、借入的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购入住房使用权摊销
等,均应在“住房基金备查薄”的贷方登记;公司用住房基金购买住房、交纳公积金、
归还住房租赁保证金和住房借款等,均应在“住房基金备查簿”的借方登记,“住房
基金备查簿”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可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
七、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住房周转金的结余。
3101实收资本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实际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本。
二、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货币资金,应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公司开户银行的金额,
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按投资者在注册资本中应占的份额,贷记本科目,
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收到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固定
资产原价,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投资者在注册资本中应占份额,贷记本科目,
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其在注册资本中应占份额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
目,按其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收到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等,被评估确认
的价值,借记“无形资产”等科目,按投资者在注册资本中应占份额,贷记本科目,
按评估确认价值与其在注册资本中应占份额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三、公司按法定程序经批准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借资本时,借记“资本公
积”、“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借记本科目,贷
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公司投资者按规定转让出资的,应于有关的转让手续办理完毕时,将出让方
所转让的出资额,在本科目有关明细账及备查记录中转为受让方。
五、本科目按投资者设置明细账。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实有的资本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