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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三)

财会字[1998]19号颁布时间:1998-06-10

     1998年6月10日 财会字[1998]19号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 企业内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或单独设置“备用 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 记本科目。 三、企业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 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 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企业如有存入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也在本科目内核算。 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 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 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银行存款的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填制日期和依据: (一)采用银行汇票方式。收款单位应将汇票、解讫通知和进账单送交银行,根 据银行退回的进账单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应在收到银行签发的银 行汇票后,根据“银行汇票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如有多余款项或因汇 票超过付款期限等原因而退款时,应根据银行的多余款收账通知编制收款凭证。 (二)采用商业汇票方式。其中:1.采用商业承兑汇票方式的,收款单位将要 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连同填制的邮划或电划委托收款凭证,一并送交银行办理转账, 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的付款通知时,据以 编制付款凭证。2.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的,收款单位将要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连 同填制的邮划或电划委托收款凭证,一并送交银行办理转账,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 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的付款通知时,据以编制付款凭证。收款单 位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应按规定填制贴现凭证,连同汇票一并送 交银行,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据以编制收款凭证。 (三)采用银行本票方式。收款单位按规定受理银行本票后,应将本票连同进账 单送交银行办理转账,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 证;付款单位在填送“银行本票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本 票后,根据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企业因银行本票超过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 求退款时,在交回本票和填制的进账单经银行审核盖章后,根据进账单第一联编制收 款凭证。 (四)采用支票方式。收款单位对于收到的支票,应在收到支票的当日填制进账 单连同支票送交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 凭证,或根据银行转来由签发人送交银行支票后,经银行审查盖章的进账单第一联和 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对于付出的支票,应根据支票存根和有关原 始凭证及时编制付款凭证。 (五)采用汇兑结算方式。收款单位对于汇入的款项,应在收到银行的收账通知 时,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对于汇出的款项,应在向银行办理汇款后,根据汇 款回单编制付款凭证。 (六)采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收款单位对于托收款项,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 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转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后,根据委托收款凭证 的付款通知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付款凭证。如在付款期满前提前付款,应于通知 银行付款之日,编制付款凭证。如拒绝付款的,不作账务处理。 (七)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收款单位对于托收款项,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和 有关的原始凭证,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对于承付的款项,应于承付时根据托 收承付结算凭证的承付支款通知和有关发票账单等原始凭证,据以编制付款凭证。如 拒绝付款,属于全部拒付的,不作账务处理;属于部分拒付的,付款部分按上述规定 处理,拒付部分不作账务处理。 (八)以现金存入银行,应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交款回单及时编制现金付款凭证, 据以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不再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向 银行提取现金,根据支票存根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据以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 和“现金日记账”(不再编制现金收款凭证)。 (九)发生的存款利息,根据银行通知及时编制收款凭证。 三、企业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名称、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 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 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 终了,企业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企业发生外市银行存款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所合为人民币记账,并登 记外币金额和折合汇率。折合汇率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日汇率,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 当月月初的汇率。 企业向银行结售或购入的外汇按银行买入、卖出价折合与按折合汇率折合产生的 差额,记入“财务费用”科目。 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外币账户余额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的 月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外币账户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 益,记入“财务费用”科目。 以外币结算的各项债权、债务,应比照外币银行存款的方法记账。 五、需要建立偿债基金的企业,在“银行存款”科目下增设“××外币偿债基金 户”明细科目单独核算。企业根据规定按负债金额的一定比例用人民币向银行购入外 汇建立偿债基金的,按实际购入的外币金额与企业选定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 记“银行存款--(××外币偿债基金)户”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人民币金额,贷记“ 银行存款--(人民币)户“科目,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企业以该偿债基金偿还债务时,应按选定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有关科 目,贷记“银行存款--(××外币偿债基金)户”科目。 月份终了,该帐户的余额也应按上述规定进行调整。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实际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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