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四)
财会字[1998]19号颁布时间:1998-06-10
1998年6月10日 财会字[1998]19号
第109号科目 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
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在途货币资金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
二、外埠存款,是指企业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时,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
购专户的款项。企业将款项委托当地银行汇往采购地开立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采购员交来供应单位发票账单等报销凭证时,借记“器材采
购”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多余的外埠存款转回当地银行时,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银行汇票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银行汇
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企业在填送“银行汇票委托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
取得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委托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科目。企业使用银行汇票后,应根据发票账单等有关凭证,借记“器材采购”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如有多余款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款项时,应根据开户行转
来的银行汇票第四联(多余款收账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银行本票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银行本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企业
向银行提交“银行本票申请书”,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本票后,根据银行盖章
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付出银行本票后,应根
据发票账单等有关凭证,借记“器材采购”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因本票超过付
款期等原因而要求退款时,应填制进账单一式两联,连同本票一并送交银行,然后,
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信用卡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信用卡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企业应按规
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支票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
第一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信用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向其
账户续存资金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六、信用证保证金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信用证按规定存入银行的保证金。企业
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应按规定向银行提交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和购
销合同。企业向银行交纳保证金,根据银行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本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科目。根据开证行交来的信用证来单通知书及有关单据列明的金额,借
记“器材采购”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银行存款”科目。
七、企业同所属单位之间和上下级之间的汇、解款项,在月终时如有未到达的汇
入款项,应作为在途货币资金处理。根据营业结算表和汇出单位的通知,借记本科目,
贷记有关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八、本科日应设置“外埠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信用卡”、
“信用证保证金”、“在途资金”等明细科目,并按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银行汇票
或本票,信用证的收款单位和在途资金的汇出单位等设置明细账。有信用卡业务的企
业应在“信用卡”明细科目中按开出信用卡的银行和信用卡种类设置明细账。
九、本科目或本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实际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
第111号科目 短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含一
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等。企业购入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有
价证券以及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在“长期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购入的各种股票、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
存款”等科目;企业购入的股票、债券,期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已宣告发放,但未
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息(指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下同),应单独核算。企业
按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借记本科目,
按应领取的现金股利、利息,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企业购入的作为短期投资的股票,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借
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企业收到发放的现金股利、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
款”、“投资收益”科目。
企业出售股票、债券或到期收回债券,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按短期投资的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接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利息,贷记“
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五、企业发生的除股票和债券以外的其他短期投资,如一年以下(含一年)的
委托贷款,应在本科目单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企业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度终了时,按应计的利息,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
记“投资收益”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账。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各种股票、债券、委托贷款等的实
际成本。
第112号科目 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二、企业收到商业汇票,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金”
科目。企业收到应收票据以抵偿应收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如为带息应收票据,应于年度终了,按应收票据的票面价值和确定的利率计
提利息,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三、企业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贴现凭证收
账通知,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扣除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收票据的票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如为
带息应收票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
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账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单位收到
银行退回的应收票据、支款通知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时,按所
付本息,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申请贴现企业的银行
存款 账户余额不足,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短期
借款”科目。
四、企业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器材时,如按规定不能抵扣销
项税额的,按实际成本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之和,借记“器材采购”等科目,
按应收票据的贴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如按规定可以抵扣销项税额的,按应计入采购成本的价值,借记“器材采购”等科目,
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
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项目。
五、应收票据到期,应分别情况处理:
(一)收回应收票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票据
的面值,贷记本科目,按应计未收利息,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其差额,贷记
“财务费用”科目。
(二)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
本付票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等,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借记“应收账款”科目,
贷记本科目。
(三)到期不能收回的带息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核算后,年度终了时不
再计提利息。
六、企业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
票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
日期和利率、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退票情况等
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应在备查薄内逐笔注销。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的票面价值和应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