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八)
财会[2000]25号颁布时间:2000-12-29
2000年12月29日 财会[2000]25号
2141 代销商品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代销商品的价款。企业代销国外商品的价款,也在本科
目核算。
二、收到受托代销商品时,采用进价核算的,按接收价,借记“受托代销商品”
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售价核算的,按售价,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按接收
价,贷记本科目,按售价与接收价之间的差额,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的商品,售出受托代销商品后,按售价和应收的增值税
额(采用售价核算的,按售价),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应收
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应付委托单位
的款项,贷记“应付账款——x x委托代销单位”科目;按收到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
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委托单位的
款项,贷记“应付账款——×x委托代销单位”科目;同时,按接收价,借记本科目,
按接收价(或售价),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按接收价与售价的差额,借记
“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不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的商品,售出受托代销商品后,按售价和应收的增值
税(采用售价核算的,按售价),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
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应收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结转营业成本时,采用进价核算的,按接收价,
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同时,按接收价,借记
本科目,按收到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
项税额)”科目,按应付委托单位的款项,贷记“应付账款——x x委托代销单位”
科目;采用售价核算的,按售价,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
品”科目。同时,按接收价,借记本科目,按收到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
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付账款——x x委托代
销单位”科目。月度终了,应分摊已销代销商品的进销差价。
三、本科目应按委托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销售的接受代销商品的价款。
2151 应付工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
金、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当通过本科目核算。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
发给职工的款项,如医药费、福利补助、退休费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应按照劳动工资制度的规定,根据考勤记录、工时记录、产量记录、工
资标准、工资等级等,编制“工资单”(亦称工资结算单、工资表、工资计算表等),
计算各种工资。“工资单”的格式和内容,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三、财务会计部门应将“工资单”进行汇总,编制“工资汇总表”,按规定手续
向银行提取现金,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
(如代垫的房租、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
“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工资,由发放
的单位及时交回财务会计部门,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企业按规定将应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专户存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
四、月度终了,应将本月应发的工资进行分配:
(一)生产、管理部门的人员(包括炊事人员、工会人员)工资,借记“生产成
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应由采购、销售费用开支的人员工资,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
目。
(三)应由工程负担的人员工资,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应由职工福利费开支的人员工资,借记“应付福利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企业应当设置“应付工资明细账”,按照职工类别分设账页,按照工资的组
成内容分设专栏,根据“工资单”或“工资汇总表”进行登记。
六、本科目期末一般应无余额,如果企业本月实发工资是按上月考勤记录计算的,
实发工资与按本月考勤记录计算的应付工资的差额,即为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如果
企业实发工资与应付工资相差不大的,也可以按本月实发工资作为应付工资进行分配,
这样本科目期末即无余额。如果不是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应付工资大于实发工资的,
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为工资结余。
2153 应付福利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福利费。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
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用于支付职工的非经常性奖金(如特别贡献奖、年终奖等)和职
工集体福利的,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提取福利费时,借记“生产成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
支付的职工医疗卫生费用、职工困难补助和其他福利费以及应付的医务、福利人
员工资等,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
三、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应在本科目
下设置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确定的分配方案,从税后利润中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
基金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按照规
定支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福利费(含外商投资企业提取的职工奖励及
福利基金)的结余。
2161 应付股利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确定分配的现金股利
或利润。企业分配的股票股利,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应当根据通过的股利或利润分配方案,按应支付的现金胜利或利润,借
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在实际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
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2171 应交税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
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个人所
得税等。企业交纳的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其他不需要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在本
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应交增值税
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
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并按规定进行核算。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中设置上述专栏。
1.国内采购的物资,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当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物资采购”、
“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
“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物资发生的退货,作相反会计分录。
2.接受投资转入的物资,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增
值税——进项税额),按确定的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中所
占有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3.接受应税劳务,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当计入加工、修理修配等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
“生产成本”、“委托加工物资”、“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
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4.进口物资,按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
税——进项税额),按进口物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物资采购”、“库存
商品”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5.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购入农业产品的买价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买价减去按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差
额,借记“物资采购”、“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应
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6.小规模纳税人和购入物资及接受劳务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直接用于免税
项目以及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其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计入购入物
资及接受劳务的成本,不通过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
7.销售物资或提供应税劳务(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
东),按实现的营业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
据”、“银行存款”、“应付股利”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本
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
目。发生的销售退回,作相反会计分录。
8.有出口物资的企业,其出口退税按以下规定处理:
(1)实行“免、抵、退”办法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当
期出口物资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计入出口物资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应予抵扣
的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记本科目
(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因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末全部抵扣,按规定
应予退回的税款,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出口退
税);收到退回的税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
(2)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企业,物资出口销售时,按当期出口物资应
收的款项,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借记“应收补贴
款”科目,按规定计算的不予退回的税金,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按当期出口
物资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增值税,贷记本科
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收到退回的税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
“应收补贴款”科目。
9.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作为投资、集体福利消费、
赠送他人等,应视同销售物资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
资”、“应付福利费”、“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
税额)。
10.随同商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借记“应收账
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租、出借包装物逾期未收
回而没收的押金应交的增值税,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11.购进的物资、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购进物资改变用途等
原因,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在建工程”、
“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属于转作待
处理财产损失的部分,应与遭受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成本一并处
理。
12.本月上交本月的应交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13.月度终了,将本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自本科目(应交增值税——
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转入本科目(未交增值税),结转后,本科目
(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二)未交增值税。月度终了,将本月应交未交增值税自本科目(应交增值税)
明细科目转入本科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转出未
交增值税),贷记本科目(未交增值税);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本科目(应交增值
税——转出多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本科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本科目
(未交增值税),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本月上交上
期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未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应交消费税
1.销售需要交纳消费税的物资应交的消费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
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退税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2.以生产的商品作为股权投资、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等,按规定应交纳
的消费税,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
随同商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
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出租、出借包装物逾期未收回没收的押金应
交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
3.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税款(除受托加工或翻
新改制金银首饰按规定由受托方交纳消费税外)。受托方按应交税款金额,借记“应
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
直接用于销售的,将代收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借记“委托加工
物资”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
连续生产的,按规定准予抵扣的,按代收代交的消费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
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4.有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以及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的企业,在营业
收入实现时,按应交消费税额,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应交消费税)。有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企业因受托代销金银首饰按规定应交纳的消
费税,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以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金银首饰的,其应交的消费税,
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以其他方式代销首饰的,
其交纳的消费税等,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
税)。
有金银首饰批发、零售业务的企业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广告、职工福利、
奖励等方面的,应于物资移送时,按应交消费税,借记“营业外支出”、“营业费
用”、“应付福利费”、“应付工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
随同金银首饰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
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
企业因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饰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于企业向委托方交
货时,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
消费税)。
5.需要交纳消费税的进口物资,其交纳的消费税应计入该项物资的成本,借记
“固定资产”、“物资采购”、“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6.免征消费税的出口物资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生产性企业直接出口或通过外贸企业出口的物资,按规定直接予以免税的,可不
计算应交消费税。
通过外贸企业出口物资时,如按规定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按下列方法进行会计
处理: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物资的生产性企业,应在计算消费税时,按应交消费税,
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收到退回的税金,借记“银
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发生退关、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作
相反会计分录。
7.企业将物资销售给外贸企业,由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的,其交纳的消费税应记
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
(应交消费税)。
自营出口物资的外贸企业,在物资报关出口后申请出口退税时,借记“应收补贴
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实际收到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
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发生退关或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作相反会计分
录。
8.交纳的消费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应交营业税
1.按其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交纳的营业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
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
2.销售不动产,按销售额计算的营业税记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借记“固
定资产清理”科目(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房屋不动产所交纳的营业税,应记入“主营
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
3.交纳的营业税,借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应交资源税
1.销售物资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
(应交资源税)。
2. 自产自用的物资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应交资源税)。
3.收购未税矿产品,按实际支付的收购款,借记“物资采购”等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代扣代交的资源税,借记“物资采购”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应交资源税)。
4.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在购入液体盐时,按所允许抵扣的资源税,借记本
科目,按外购价款减去允许抵扣资源税后的金额,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应支付
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加工成固体盐后,在销售时,
按计算出的销售固体盐应交的资源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
科目(应交资源税);将销售固体盐应纳资源税扣抵液体盐已纳资源税后的差额上交
时,借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5.交纳的资源税,借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六)应交所得税
1.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的企业,计算出当期应交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
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
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的企业,计算出当期应计入损益的所得税,借记“所得
税”科目,按规定计算当期应交纳的所得税,贷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按本期发
生的时间性差异和规定的所得税率计算的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借记或贷记“递延税
款”科目。
2.交纳的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应交土地增值税
1.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
“在建工程”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在
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
2.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等
科目。
(八)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交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贷记“银行
存款”科目。
(九)应交房产税
(十)应交土地使用税
(十一)应交车船使用税
1.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借记“管理费用”
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房产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使用税)。
2.交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房产税、应交
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使用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十二)应交个人所得税
1.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代扣代交的职工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
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
2.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科
目。
三、企业按照规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企业,应当在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
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企业收到返还的所得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记“所得税”科目。
企业收到先征后返的消费税、营业税等,应于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等
科目,贷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企业收到的先征后
返的增值税,应于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交纳的税金;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
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金。
2176 其他应交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交税金、应付股利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交的款项,包括
应交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应交住房公积金等。
二、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各种款项,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
务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交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
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应交款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交纳的其他应交款项;期末如为借方余
额,反映企业多交的其他应交款项。
2181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
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等,具体包括:
(一)应付经营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租金;
(二)职工未按期领取的工资;
(三)存入保证金(如收入包装物押金等);
(四)应付、暂收所属单位、个人的款项;
(五)其他应付、哲收款项。
二、发生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管理费用”等科目,贷
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应付和哲收款项的类别和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其他应付款项。
2191 预提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
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
二、按规定预提计入本期成本费用的各项支出,借记“制造费用”、“营业费
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出时,借记本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发生的支出大于已经预提的数额,应当视同待摊费用,
分期摊入成本。
三、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预提但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期末如为借
方余额,反映企业实际支出的费用大于预提数的差额,即尚未摊销的费用。
2201 待转资产价值
一、本科目核算外商投资企业待转的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的价值。
二、外商投资企业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捐赠,按本制度确定的实际成本,借记“固
定资产”、“无形资产”、“原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年度终了,企业应按“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待转资产价
值”科目,按应交的所得税(或弥补亏损后的差额计算应交的所得税,下同),贷记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捐赠的价值减去应交所得税
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外商投资企业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捐赠在弥补亏损后的数额较大,经批准可在不超
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交纳所得税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按转
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本期应交的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
交所得税”科目,按转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价值减去本期应交所得税的差额,贷记“资
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结转的待转资产的价值。
2211 预计负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各项预计的负债,包括对外提供担保、商业承兑票据贴现、
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等很可能产生的负债。
企业应按照规定的项目,以及确认标准,合理地计提各项很可能发生的负债。
二、企业按规定的预计项目和预计金额确认的预计负债,借记“管理费用”、
“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偿付的负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
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预计负债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预计尚未支付的债务。
2301 长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
的各项借款。
二、借入的长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归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企业与债权人进行债务重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以低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的,企业应按应付债务的账面余
额,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
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企业以短期投资清偿债务的,应按应付债务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短
期投资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按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
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
等科目,按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大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
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科目,按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应支付的
相关税费之和小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
目。
2.企业以其存货清偿债务的,应按应付债务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该项
存货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按存货的账面余额,贷记“库
存商品”、“原材料”等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
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应支付的其他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
税金”等科目,按存货的账面价值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大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
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科目,按存货的账面价值与应支付的相
关税费之和小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3.企业以其固定资产清偿债务的,应铵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
理”科目,按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该项固定资产已计提的
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
目;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
按应付债务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贷记“固
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科目,或贷记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4.企业以长期投资清偿债务的,应按应付债务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该
项长期投资己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长期投资的账面
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
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按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之和大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科目,按
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小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5.企业以无形资产清偿债务的,应按应付债务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该
项无形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
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大于
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科目,按无形资产
的账面价值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小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6.企业以部分非现金资产和部分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应按支付的现金,借记
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务的账面价值减去以现金清偿的部分后的金
额,作为债务的账面价值;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部分,按上述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7.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同时债权人支付部分现金的,应将接受的现金
记入“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务的账面价值加上收到的现金后的金额与抵偿债务的
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按上述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三)以债务转为资本,应按应付债务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债权人因放
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
“资本公积——资本(或股本)溢价”科目。
(四)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修改其他负债条件后未来应付金额
小于债务重组前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应将其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借记本科目,贷记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支出的,应将或有支出包括在将来应付金额中。
或有支出实际发生时,应当冲减重组后债务的账面价值。如果在未来偿还债务期间内
未满足债务重组协议所规定的或有支出的条件,即或有支出没有发生,其已记录的或
有支出分别情况处理:若按债务重组协议规定,或有支出的金额按期(按年、季等)
结算,应当在结算期满时,按已确认的属于本期未发生的或有支出金额,作为资本公
积处理;苦按债务重组协议规定,或有支出的金额待债务结清时一并计算的,应当在
结清债务时,按未发生的或有支出金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五)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混合重
组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企业应以先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
价值、债务转为资本,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上述原则进行处理。
四、企业将长期借款划转出去,或者无需偿还的长期借款,直接转入资本公积,
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五、企业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是指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辅
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因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包括手续费等。
除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外,其他借款费用均应于发生当
期确认为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本制度所称的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因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的处理:
1.企业发行债券筹集资金专项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
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将发生金额较大的发行费用(减去发行期间冻结资金产生的利
息收入),直接计入所购建的固定资产成本;将发生金额较小的发行费用(减去发行
期间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因银行借款而发生的手续费,按上述同一原则处理。
2.因安排专门借款而发生的除发行费用和银行借款手续费以外的辅助费用,如
果金额较大的,属于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
时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发生的辅助
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对于金额较小的辅助费用,也可以于发生当期直接计
入财务费用。
(二)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汇兑差额的处理
1.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企业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所
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汇兑差额应当开始资本化,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
成本:
(1)资产支出(只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
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已经发生;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2.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
销、汇兑差额,满足上述资本化条件的,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
所发生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
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所发生的,应于发生当期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每一会计期间利
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每一会计期间利片刻 的资本化金额=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
均数×资本化率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每笔资产支出金额×(每笔资产支出实际占用的天数
/会计期间涵 盖的天数)]
为简化计算,也可以月数作为计算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的权数。
资本化率的确定原则为: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只借入一笔专门借款,资本化率为
该项借款的利率;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借入一笔以上的专门借款,资本化率为这些借
款的加权平均利率。加权平均利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加权平均利率=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100%
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每笔专门借款本金×(每笔专门借款实际占用的
天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
为简化计算,也可以月数作为计算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的权数。
在计算资本化率时,如果企业发行债券发生债券折价或溢价的,应当将每期应摊
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作为利息的调整额,对资本化率作相应调整,其加权平均利率
的计算公式如下:
加权平均利率=[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或-)折价(或溢价)
摊销额]/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100%
3.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借入的外币专门借款,其每一会计期间所产生的汇兑
差额(指当期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所发生的汇兑差额),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
顶定可使用状态前,予以资本化,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在该项固定资产达到
预定可使用状态后,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4.企业发行债券,如果发行费用小于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按
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减去发行费用后的差额,视同发行债券的溢价收
入,在债券存续期间于计提利息时摊销。
5.企业每期利息和折价或溢价摊销的资本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为购建固定资
产的专门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和折价或溢价的摊销金额。
在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时,与专门借款有关的利息收入不得冲减所购建的固
定资产成本,所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6.企业以非借款方式募集的资金专项用于购建某项固定资产的,如专用拨款、
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等,在募集资金尚未到达前借入的专门用于购建该项固定资产的
资金,其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募集资金到达前按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处理;募集资金
到达后,在购建该项资产的实际支出未超过以非借款方式募集的资金时,所发生的借
款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实际支出超过以非借款方式募集的资金时,专门借款
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按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处理,但在计算该项资产的累计支出加权
平均数时,应当将以非借款方式募集的资金扣除。
7.如果某项建造的固定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指每一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
下同),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过程中可供使用,并且为使该部分达到顶定可使
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则这部分资产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不再计入
所建造的固定资产成本,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如果某项建造的固定资产的各部分
分别完工,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后才可使用,则应当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其所发生
的借款费用不再计入所建造的固定资产成本,而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8.如果某项固定资产的购建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
(含3个月),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其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不计入
所购建的固定资产成本,将其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直至购建重新开始,再将其后
至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
如果中断是使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程序,则中断期间所
发生的借款费用仍应计入该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以后
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于发生当期直接计入财务费用。
六、“达到顶定可使用状态”,是指固定资产已达到购买方或建造方预定的可使
用状态。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认为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一)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全部
完成;
(二)已经过试生产或试运行,并且其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行或者能够稳定
地生产出合格产品时,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能够正常运转或营业时;
(三)该项建造的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四)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经达到设计或合同要求,或与设计或合同要求相符或
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地方与设计或合同要求不相符,也不足以影响其正常使用。
七、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包括利息、汇兑损失等),应按照上述规定,分别计
入有关科目: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
记本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
目;属于发生的与固定资产购建有关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
使用状态前按规定应予以资本化的,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固定资产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以及按规定不能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借
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八、本科目应按贷款单位设置明细账,并按贷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九、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息。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