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1999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城镇集体企业类]》的通知(1)
财统字[1999]22号颁布时间:1999-10-15
1999年10月15日 财统字[1999]22号
为全面掌握集体企业的资产结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基础信息,按照"统一
设计、口径一致、一表多用、集中布置、数据共享"的基本原则,我们在1998年集体
资产年度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设计制定了《1999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城镇集体企业
类]》,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按时上报,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9年度城镇集体企业汇总会计报表编报的组织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和有直属集体企业的有关中
央部门(单位)负责。
二、本报表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编制完整资产负债表的城镇集体
企业(单位)填报。报表填报的时间点统一规定为1999年12月31日。报表金额单位统
一以"千元"(人民币)为单位。
三、本报表封面是为全面检索、分析数据的需要而设计的,由一系列反映企业、
单位各种属性的标识代码组成。各企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根据
本报表的具体要求进行填报。
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集体企业(单位)根据本报表配套数据处理软件,进
行报表数据计算机录入。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应采用单户企业(单位)录入方式,以
便进行全面、详细、具体的区域经济和部门行业情况分析。
五、中央直属集体企业报表编报由其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其他中央部门(单位)
所属投资举办的集体企业,按属地原则由企业所在地区统一负责收集汇总。各中央部
门(单位)要积极与地方加强工作配合,将所属单位举办的集体企业有关情况与地方
进行沟通联系。
六、各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和所属子公司、控股公司在报表汇总时,要按照财政部
财会字[1995]11号文件要求,统一采取合并会计报表方式进行汇总。
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集体金融企业报表单独汇总上报,不汇入本地区、本
部门的集体企业汇总报表中。
八、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认真组织好1999年度汇总会计报表
的上报工作,在认真审核无误的基础上,将本地区、本部门1999年度集体企业汇总会
计报表、编报说明及数据软盘于2000年3月31日前,上报财政部(统计评价司和对口
业务司各一份)。分报的内容包括:
(一)上报统计评价司的内容包括:全部汇总报表、编制说明和财务状况说明
书一式一份,汇总数据软盘和全部基层企业分户数据软盘(或光盘)一式一份;
(二)上报经贸司的内容包括:供销合作社企业汇总报表、编制说明和财务状
况说明书一式一份,供销合作社企业汇总数据软盘和基层企业分户数据软盘(或光盘)
一式一份。
九、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年报编制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做好数据分析工作,并
于2000年4月30日前将分析报告一式一份上报财政部(统计评价司和经贸司各一份)。
附件一:1999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城镇集体企业类]编制说明
一、填报范围
本报表适用于境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填报(含集体控股)。
二、报表封面
本报表封面是为全面检索、分析数据的需要而设计的,它由一系列反映企业(单
位)各种属性的标识代码组成,各企业(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根
据本报表的具体要求填列。
(一)封面左边
1.企业名称: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全称。企业(单位)发生改
制名称变更的应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登记的名称填报。要求与公章所使用的名
称一致。
2.法定代表人: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法人代表。凡企业(单位)正在更
换法人代表,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以实际负责人为准填报。
3.财务负责人:指企业(单位)负责财务工作的有关领导。
4.填表人:指企业(单位)具体负责编制报表的人员。
5.通信地址:指企业(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详细通讯地址。
6.邮政编码:按邮电部颁布的有关邮政编码标准填列。
7.电话号码:指企业(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长途区号、电话号码及电话
分机号。
8.报送日期:指企业(单位)报表报出的实际日期。
9.签字主任会计师:指在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执业注册会计师。
10.负责审计事务所:指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的中介机构。
(二)封面右边
1.企业(单位)统一代码:本代码由本企业代码、上一级企业代码、集团企业
(公司)总部代码三部分组成,各部分代码分别由九位数字组成。各部分代码根据各
级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企业(单位)代码证书规定的九位代码填列。尚未领取统一代
码的企业(单位),应主动与当地技术监督部门联系办理核发手续,如因客观原因暂
不能办理的,可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领临时代码。财政(国有资产管
理)部门根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自编企业、单位临时代码的规则》编制
临时代码,并下发给企业使用,今后企业在领取国家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统一代码后,
临时代码即停止使用。
本代码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当本企业为一般企业(非集团)时,只需按上述要求填列本企业九位代码;
上一级企业代码、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均不填。
(2)当本企业为集团企业时,需区别以下情况填列本企业代码、上一级企业代
码、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
①当本企业为集团所属第一级企业(集团总部)时,先按要求填列"本企业代码",
再按本企业代码填入"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上一级企业代码"不填;
②当本企业为集团所属第二级企业时,先按要求填列"本企业代码","上一级企
业代码"、"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均按第一级企业(集团总部)代码填入,这
里"上一级企业代码"与"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一致。
③当本企业为集团所属第三级企业时,先按要求填列"本企业代码","上一级企
业代码"按第二级企业的代码填列,按集团总部的代码填列"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
码"。
④第四级企业比照第二、三级企业填列。
⑤当本企业是由多个企业投资举办时,应将股份比例较大的股东视为上级企业;
若股份比例相等,则推举一家股东视为上级企业。
⑥集团企业应按要求编制、上报合并会计报表,其报表封面按集团总部的封面填
报。
2.隶属关系:指企业(单位)的行政归属。具体填报方法:
(1)中央企业:前六个空格均填零,后三个空格根据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
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4657-94)编制。
(2)地方企业:前六个空格根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2260-1999)编制。具体编制方法:省级企业以行政区划代码的前两位数字后
加四个零表示;地市级企业以行政区划代码的前四位数字后加两个零表示;县级(及
市辖区)企业以行政区划代码的本身六位数表示。后三个空格根据企业隶属的行政管
理部门,比照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4657-
94)填报,如隶属于交通厅(局)、水利厅(局)的企业,填报交通部、水利部代码。
无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填行业主管部门的代码。
3.所在地区:根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1999)
填列,此码应填写企业实际所在的县或区代码。
4.所属行业名称:根据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94)
的内容和标识填列。若为供销合作社企业,此码按财政部经贸司、全国供销总社财会
部《关于1998年度供销社系统会计报表汇编问题的函》(财经函字[1998]22号)附
件二规定的供销社所属企业行业代码填报。
5.经营规模:工业企业根据国家标准《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填列;商业、
粮食企业根据内贸部印发的《关于颁布〈商业、粮食非工业企业大、中、小型规模界
限〉的通知》(内贸行一字[1997]67号)填列,其他非工业企业根据财政部清产核
资办公室印发的《大中小型非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草案)》(财清办[1995]53号)
填列。若为供销合作社企业,此码按财政部经贸司、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会部《关于
1998年度供销社系统会计报表汇总问题的函》(财经函字[1998]22号)附件二规定
的供销社所属企业规模划分标准填列。具体填报方法如下:
(一)非供销合作社企业,填报此码时,大型用"10"表示;中型用"20"表示;
小型用"30"表示;不划型用"40"表示。
(二)供销合作社企业,填报此码时,大型一类用"11"表示,大型二类用"12"
表示;中型一类用"21"表示;中型二类用"22"表示;小型用"30"表示,不划型用"40"
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