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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六)

财预字[1998]105号颁布时间:1998-03-31

     1998年3月31日 财预字[1998]105号 第230号科目代管款项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包括党费、团费、学生会 会费、学会会费、工会会费等。 2.收到代管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出时,借记本科 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各类代管款项的数额。 4.本科目应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301号科目事业基金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拥有的非指定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滚存结余资金等。 2.本科目设置以下二个明细科目: (1)一般基金; (2)投资基金。 3.高等学校以货币资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对校办产业、其他单位进行投资, 按"对校办产业投资"、"其他对外投资"科目的有关规定处理。 收回附属单位归还的人员工资,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 金"科目。 按照规定提取项目管理费,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4.结余分配按规定结转事业基金时,借记或贷记"结余分配--结转事业基金"科目, 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5.年终结账后,如发生以前年度会计事项的调整或变更,涉及到以前年度结余, 凡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应直接通过"事业基金"科目进行调整,并 在会计报表附往上加以说明。 6.本科目贷方余额为高等学校可自主安排的净资产。 7.本科目应按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310号科目固定基金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因购入、自制、调入、融资租入(有所有权的)、接受 捐赠以及盘盈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基金。 2.新建、购入、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借记有关支出及专用基金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其他收入"等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租金,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出售、对外投资转出固定资产,按账面原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事业 基金"等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盘亏的 固定资产,按账面原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第320号科目专用基金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照规定计提、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的收支及结存 情况。 2.本科目设置以下六个明细科目: (1)修购基金; (2)职工福利基金; (3)学生奖贷基金; (4)勤工助学基金; (5)住房基金; (6)留本基金。 3.按规定计提修购基金,借记有关支出科目中的修缮费、设备购置费等明细科目, 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收到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借记"银行存款"、"材料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用修购基金修缮房屋,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银行存款"等科目;用修购基 金购置设备,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 定基金"科目。 4.按规定计提职工福利费,借记有关支出科目中的职工福利费明细科目,贷记" 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科目;按规定从当年经营结余中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借记" 结余分配--提取专用基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使用职工福利基金,借记本科目,贷 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5.按规定计提学生奖贷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借记"教育事业支出"科目,贷记" 专用基金--学生奖贷基金"、"专用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科目;发放奖贷学金或勤工助 学补助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6.按规定出售住房收到售房款,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用基 金--住房基金"科目。用住房基金新建职工住宅,借记"结转自筹基建",贷记"银行存 款"等科目:年终结账,借记本科目,贷记"结转自筹基建"科目。发生住房基金的其他 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7.收到捐赠的留本基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留 本基金"科目;用留本基金的收益增加留本基金本金时,借记"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 科目。 8.高等学校按照规定设置的其他专用基金,可按其性质设置相关明细科目进行 核算。 9.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已经计提或设置但尚未使用的专用基金和留本基金本金。 10.本科目应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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