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五)
财预字[1998]105号颁布时间:1998-03-31
1998年3月31日 财预字[1998]105号
第150号科目无形资产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著作权、版权、
商誉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2.购入无形资产,按实际支出数,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给高等学校的无形资产,按确认的无形资产价值,借记本科
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按"对校办产业投资"、"其他对外投资"科目的有关规定
处理。
转让已经入账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收到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
教育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经营收入"科目;结转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借记"
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各种无形资产应视实际情况合理摊销。摊销无形资产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
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的借方余额为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的价值。
5.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第201号科目借入款项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从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借入的有偿使用
的款项,包括科研借款、周转金借款、其他借款等。
2.借入各类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借款利息和有关
费用,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归还各类借款,借记本科目,贷
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经批准借款转拨款,借记本科目,贷记"科研经费拨款"、"上级
补助收入"等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为高等学校尚未偿还的借款总额。
4.本科目应按借款种类和债权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211号科目应付票据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对外发生债务时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
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2.开出商业汇票或以商业汇票抵付货款,借记"材料"、"应付及暂存款"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收到银行支付本息通知,借记本科目和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高等学校应设置"应付票据备查薄",详细登记每一应付票据的种类、号数、签
发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详细资
料。应付票据到期付清时,应在备查薄内逐笔注销。
4.本科目贷方余额为高等学校尚未兑付的各类应付票据总额。
第212号科目应付及暂存款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应付、暂收的各类款项,包括应付贷款、预收款、暂存款
等。
2.发生各种应付、暂存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或结算
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用商业汇票支付或结算,借记本科目,贷
记"应付票据"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为高等学校尚未结算的应付及暂存款总额。
4.本科目应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221号科目应缴财政专户款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规定应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2.实行预算外资金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办法的高等学校,收到预算外资金收入,借
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行预算外资金按比例缴入财政专户办法的高等学校,收到预算外资金收入,借
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的比例分别计算应缴财政专户数和核准直接留
用数,贷记本科目和"教育事业收入"等科目。
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缴入财政专户办法的高等学校,收到预算外资金收入,先全
额通过事业收入进行核算,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教育事业收入"等
科目。定期结算出应缴财政专户资金结余时,按应缴财政专户数借记"教育事业收入"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将预算外资金缴入财政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贷方金额为高等学校应缴未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第222号科目应交税金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规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
2.计算应交纳的税金时,借记"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交纳税金时,
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借方余额为高等学校多交的税金,贷方余额为应交未交的税金。
4.本科目按类别进行明细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