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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七)

财预字[1998]105号颁布时间:1998-03-31

     1998年3月31日 财预字[1998]105号 第341号科目事业结余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在一定期间除经营收支、未完专项项目收支以外的各项收 支相抵后的余额。 2.计算事业结余时,将"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 上级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等 科目中非专项收入全部结转本科目,借记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拨出经费"、"教 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结转自筹基 建"等科目中非专项项目发生的支出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科目。 已完专项项目收支相抵后的结余,按规定留归高等学校使用时,借记有关收入 科目,贷记本科目。 3.年终结账前,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当年的事业结余,借方余额为当年事业支出 大于收入的差额。年终,应将当年事业结余或事业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额全部结转,借 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结余分配"科目。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351号科目经营结余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在一定期间已完工项目经营收入与其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2.项目完工结算经营结余时,将已完工项目的经营收入转入本科目,借记"经营 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已完工项目的经营支出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 经营支出"科目。 本科目贷万余额为已完工项目实现的经营结余,借方余额为已完工项目发生的经 营亏损。 3.年终结账,经营结余应全额结转,借记本科目,贷记"结余分配"科目。结转后 本科目无余额。如为经营亏损则不结转。 4.本科目应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352号科目结余分配   1.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当年结余分配情况和结果。 2.本科目设置以下三个明细科目: (1)可分配结余; (2)提取专用基金; (3)结转事业基金。 3.结转事业结余或事业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 或借记"结余分配--可分配结余"科目。结转事业基金时,借记或贷记"结余分配--结转 事业基金"科目,贷记或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4.结转已完工项目的经营结余,借记"经营结余"科目,贷记"结余分配--可分配 结余"科目。经营结余按规定计提专用基金,借记"结余分配--提取专用基金"科目,贷 记"专用基金"科目。计提专用基金后的余额转入事业基金,借记"结余分配--结转事业 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5.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下"提取专用基金"、"结转事业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 入"可分配结余"明细科目。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411号科目教育经费拨款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从各级财政获得的各类经常性和专项性教育经费拨款。 2.收到各类教育经费拨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拨款退回,借 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当专项项目完成结账时,将专项项目支出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 教育事业支出"等科目,收支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4.年终结账时,结转经常性教育经费拨款,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将当年未完成专项项目的支出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教育事业支出"等科 目。 5.年终结账前,本科目贷方发生额为高等学校从各级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拨款; 结涨后,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尚未核销的专项教育经费拨款。 6.本科目按项目和国家财政预算级次进行明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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