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一)
财预字[1998]105号颁布时间:1998-03-31
1998年3月31日 财预字[1998]105号
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一、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义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高等学校各校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
规范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事
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财预字[1997]286号),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商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
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依照执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上述学校参照执行。
独立核算的高等学校办产业的会计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5号)
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的会计制度。
国家对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高等学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高等学校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五、高等当机立断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的核算采用
权责发生制。
六、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记至"
角"、"分";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折算人民币核算。
一、 高等学校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可减少合并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
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分设一级科目,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薄,查阅账目,
实行会计电算化。各高等学校不得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
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高等学校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薄时,必须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
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二、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务管理体制的高等学校,可采用两级核算方式
核算二级单位的收支;在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的前提下,具体核算办法由各高等
学校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三、 本制度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四、 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试行。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
一、 会计科目表
顺序号 编号 科目名称 顺序号 编号 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20 341 事业结余
1 101 现金 21 351 经营结余
2 102 银行存款 22 352 结余分配
3 110 应收票据
4 112 应收及暂付款 四、收入类
5 115 借出款 23 411 教育经费拨款
6 120 材料 24 413 科研经费拨款
7 131 对校办产业投资 25 415 其他经费拨款
8 132 其他对外投资 26 421 上级补助收入
9 140 固定资产 27 431 教育事业收入
10 150 无形资产 28 432 科研事业收入
29 451 经营收入
二、负债类 30 461 附属单位缴款
11 201 借入款项 31 471 其他收入
12 211 应付票据
13 212 应付及暂存款 五、支出类
14 221 应缴财政专户款 32 511 拨出经费
15 222 应交税金 33 521 教育事业支出
16 230 代管款项 34 531 科研事业支出
35 551 经营支出
三、净资产类 36 561 上缴上级支出
17 301 事业基金 37 571 对附属单位补助
18 310 固定基金 38 581 结转自筹基建
19 320 专用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