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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评协[2012]158号颁布时间:2012-10-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推进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和规范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工作协调有序开展,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根据《财政部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中评协制定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附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和规范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工作协调有序开展,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根据《财政部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中评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以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而进行的行业信息化项目建设。行业信息化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信息网络建设项目、信息应用系统建设项目和信息资源开发项目及运行维护建设项目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评协开展的资产评估行业信息化项目建设。

  第四条 中评协信息化建设要在“统一数据,统一平台,统一管理”的原则下,实现“评估服务信息平台、行业管理信息平台、行业宣传平台”的搭建,构成“信息服务、行业管理、行业宣传”三大体系,把握“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客观及时、方便实用”的建设方针。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中评协成立信息化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为信息化建设项目工作决策机构,负责统筹规划全行业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化建设项目工作办公室。办公室由中评协信息中心及相关业务部(室)组成,负责拟订行业信息化发展纲要、规划、项目指南,协调、监督建设项目的实施和组织项目验收等,并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服务。

  第六条 项目采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不能执行政府采购的,应报信息化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

  第七条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需求方案执行,切实履行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八条 信息安全保密系统应由具有国家保密局认可的具有相应涉密资质的软件开发机构设计开发,建设必须选用国家保密、密码管理部门认可的产品,建成后由国家保密局认可的测评机构进行测评。

  第九条 应用系统的开发、测评工作,由中评协信息中心按照标准统一、平台共建、信息共享的要求统一组织管理。

  第十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工作办公室应建立健全工作会议制度和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制度,建立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密切合作的工作机制。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经费开支要严格执行国家及协会有关财务制度,严格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建立制约机制,强化资金安全。保证项目建设经费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建设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机房建设或改造费、系统设备购置及安装费、软件开发购置及实施费、安全建设费、测试费、系统集成费、运行维护费、网络租费、会议及培训费、信息购置费、专家评审费、委托代理费、资料印刷及光盘刻录费等。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形成的资产,要及时办理资产登记相关手续,纳入中评协资产统一管理。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组分为专家组和项目组两种。

  专家组由外聘专家、中评协信息中心和项目需求部门相关人员组成,专家组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设组长一名,由组内人员担任。

  项目组主要由中评协信息中心和项目需求部门人员组成,项目组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设组长一名,由组内人员担任。

  合同或协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由专家组进行验收;合同或协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组验收。验收应注重对项目的整体建设水平评价。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一般采取会议验收的方式,专家组由59人组成,项目单位参加验收的专家人数不得超过专家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未通过验收”。

  第十六条 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项目负责人接到通知后30天之内,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未能通过验收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负责人在接到通知后半年之内,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七条 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以及项目实施存在不良信誉的项目负责人,信息化领导小组视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改正或追缴建设经费,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在二至五年内不再接受其项目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形成的全部工作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申请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著作权或版权以及其他成果权),除有特殊约定外,归中评协所有。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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