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协[2012]159号颁布时间:2012-10-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加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财政部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作实际,中评协会制定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附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财政部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中评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验收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相关资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并做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评协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验收管理。
第四条 中评协信息中心负责协会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 项目验收工作要坚持严谨求实、客观公正、简便易行、注重质量的原则。
第二章 验收前期准备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向中评协信息中心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并填写《中评协信息化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详见附表一)。
第七条 验收前提
(一)建设项目确定的网络、应用、信息安全等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建成,并能满足系统运行的需要;
(二)建设项目包括的网络、应用、安全等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经测试和试运行合格;
(三)建设项目涉及的系统运行环境、安全、消防等设施已按照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试运行合格;
(四)建设项目完成相关的培训工作,落实售后服务措施;
(五)各类工程设计、施工和竣工图等档案文件完整、准确;
(六)对于应用系统类项目,应完成系统的试点运行,并由项目需求单位提交系统功能符合业务需要的说明。
第八条 验收依据
(一)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
(二)项目招标相关资料;
(三)开发单位提交的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四)中评协相关部门出具的用户报告;
(五)测试单位出具的测试报告;
(六)项目监理单位出具的监理报告;
(七)项目合同或协议;
(八)业务需求说明书;
(九)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第三章 验收内容
第九条 检查建设情况。主要检查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责任书、合同书等有关文件约定建成,项目建设中发生的重大变更是否获得项目批复机构批准。
第十条 检查施工情况。主要检查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系统的施工质量。
第十一条 检查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主要检查项目建设和管理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信息化建设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 检查档案资料情况。主要检查项目建设的批复文件及有关档案,单项设计、施工、监理、集成、验收等技术档案,合同档案,各类标准、管理文件及过程控制文件等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 应用系统项目审查内容
(一)功能检查:对软件功能完整性、正确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二)项目管理审查:对项目计划、采用标准、需求方案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三)测试结果审查:对测试单位出具的项目测试报告、监理单位出具的监理报告等进行审查;
(四)技术文档检查:对项目开发单位交付的文档资料(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进行审查。文档资料主要包括:项目计划、需求分析、设计方案、实施方案、代码编写标准、源程序代码(只提供电子文档)、测试方案、测试报告、质量保证计划和质量管理文档、系统和设备的配置参数、系统安装程序(只提供电子文档)、系统及设备运行和维护所必需的原始资料、系统和设备管理维护说明书、用户操作手册、应急方案、项目开发工作总结等。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后,即进入项目验收程序。中评协信息中心组织项目验收组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组分为专家组和项目组两种。
专家组由外聘专家、中评协信息中心和项目需求部门相关人员组成,专家组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设组长一名,由组内人员担任。
项目组主要由中评协信息中心和项目需求部门人员组成,项目组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设组长一名,由组内人员担任。
合同或协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由专家组进行验收;合同或协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组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建设规模大、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可依据合同分别进行单项验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组根据审查验收情况,召开评审论证会,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并填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信息化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表》(详见附表二),由验收组全体成员签字,验收组组长根据验收表决情况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八条 中评协信息中心将通过验收的项目各种文件资料及最终验收审批报告,归类整理并列出清单,按照有关规定归档保存。
第五章 验收结论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未通过验收”。
第二十条 通过验收标准:完成所有建设内容,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建设标准达到国家或中评协信息化相关建设标准,系统运行安全稳定,建设过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需要复议标准:建设内容和技术指标基本达到设计要求,但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对验收结论存在争议。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通过验收:
(一)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二)未达到设计要求;
(三)设计、施工不符合国家或中评协信息化建设相关标准要求;
(四)擅自修改设计目标和建设内容;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二十三条 项目需要复议的,信息中心以书面形式通知开发单位,开发单位在1个月内补充有关材料并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四条 项目未通过验收的,信息中心以书面形式通知开发单位,限期整改,符合验收条件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略)
附表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