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第三批《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通知(二)
财协字[1999]6号颁布时间:1999-02-04
附件四: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9号——与已审计会计报表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查阅与已审计会计报表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明确相
关责任,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其他信息,是指被审计单位根据有关法规或惯例在年度报告、
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的、除已审计会计报表以外的其他会计信息或非会计信息,
主要包括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的摘要、资本支出预算、董事会报告、总经理业务报告
等。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
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会计报表审计的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
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没有责任专门对其他信息披露的适当性发
表意见。
如果委托人要求对其他信息进行专门审阅,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自身能力和审阅
风险,另行签订业务约定书,并遵循相关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
第五条 其他信息与会计报表的不一致或其他信息的错报,可能损害已审计会计报
表的可信性,注册会计师应当予以关注。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适时获取和查阅其他信息,并作出适当处理。
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会计师提供与已审计会计报表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重大不一致及其处理
第七条 重大不一致是指其他信息与已审计会计报表中的相关信息相互矛盾,并可
能导致注册会计师对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产生怀疑。
不一致的事项通常包括:
(一)其他信息中的数据和文字表述与已审计会计报表相关信息不一致;
(二)其他信息中的项目与已审计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编制基础不一致;
(三)其他信息中对数据影响的解释与已审计会计报表相关数据不一致。
第八条 如其他信息与已审计会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其影响,并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商讨,必要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其意见。
第九条 如重大不一致确实存在,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修改会计报表或
其他信息。
第十条 如已审计会计报表需作修改,但被审计单位予以拒绝,注册会计师应当根
据需作修改的事项对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第十一条 如其他信息需作修改,但被审计单位予以拒绝,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不
一致事项的性质及重要程度,决定是否在审计报告意见段后增加对重大不一致事项的
说明,或者考虑采取以下措施,并可以同时征求律师的意见:
(一)拒绝出具审计报告;
(二)解除业务约定;
(三)在被审计单位股东大会等重要会议上进行陈述。
第四章 重大错报及其处理
第十二条 在查阅其他信息以发现重大不一致时,注册会计师可能会注意到明显的
对事实的重大错报。
对事实的重大错报是指在其他信息中,对与会计报表所反映事项不相关的重要信
息作出了不正确的披露。
第十三条 如认为可能存在对事实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管理
当局商讨。
在商讨后,如仍然认为可能存在对事实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被审计
单位管理当局向律师等第三者咨询,并对咨询意见进行研究和评价。
第十四条 如对事实的重大错报确实存在,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予以修
改。如被审计单位拒绝修改,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其对其他信息的关注以书面形式告知
被审计单位最高管理当局,并在征求律师意见后作出适当处理。
第五章 时间性考虑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在审计报告日前获取其他信息事宜与被审计单位管理
当局进行商讨,以便及时、全面地查阅与已审计会计报表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 如在审计报告日前未获取全部其他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日
后尽快获取并查阅。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在查阅审计报告日后获取的其他信息时,如注意到存在重大
不一致或明显的对事实的重大错报,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修改已审计会计报表或其他
信息。
如需修改已审计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5号
——期后事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当被审计单位同意修改其他信息时,注册会计师可实施检查被审计单位
所采取的措施是否适当等必要的程序,以合理确信会计报表使用人知悉修改情况。
当被审计单位拒绝修改其他信息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审计
单位最高管理当局,并考虑征求律师的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准则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五: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0号——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的审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明
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是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重要会计信息由
计算机处理生成的情形。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
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在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应当考虑其
对审计的影响,但不应改变审计目的和范围。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充分关注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对被审计单位会计信息及内部
控制的影响,并考虑对审计工作的以下方面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了解内部控制的程序;
(二)对固有风险及控制风险的考虑;
(三)符合性测试及实质性测试程序的设计与执行。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了解计算机信息系统,以计划、指导、监督和复核审
计工作。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在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应当考虑是
否需要计算机信息系统方面的专门技能,必要时,可利用专家工作。
注册会计师利用专家工作时,应当遵循《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2号——利用专
家的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审计计划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的内部控制,
以利于制定合理的审计计划,确定有效的审计方法。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对可能受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影响的审计工作制定计划时,
应当了解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重要性、复杂程度及审计所需信息的可获得性。
第十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对会计报表整体有重要影响,注册会计
师还应当了解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并考虑其对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评估的影响。
第四章 内部控制研究、评价与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在研究、评价内部控制及评估审计风险时,应当考虑计算机
信息系统的以下特征:
(一)缺乏交易轨迹;
(二)同类交易处理的一致性;
(三)缺乏职责分工;
(四)在特定方面发生错误与舞弊行为的可能性较大;
(五)交易授权、执行与手工处理存在差异;
(六)其他内部控制依赖于计算机处理;
(七)有利于加强管理监督;
(八)有利于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的利用。
第十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的内部控制包括一般控制和应用控制,注册会计
师应当对其进行研究和评价。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研究和评价一般控制时,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组织与管理控制;
(二)应用系统开发和维护控制;
(三)计算机操作控制;
(四)系统软件控制;
(五)数据和程序控制。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在研究和评价应用控制时,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输入控制;
(二)计算机处理与数据文件控制;
(三)输出控制。
第十五条 在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
9号——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的要求,评估会计报表重要认定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
险,并考虑其可能对会计报表或组成部分产生重大错报、漏报的影响。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在制定和实施审计程序时,应当充分考虑计算机信息系统环
境对审计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将审计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十七条 在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注册会计师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实施审计程序,
获取审计证据:
(一)手工审计方式;
(二)计算机辅助审计方式;
(三)以上两种方式结合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准则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六: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提高审计效
率,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是指对被审计单位所处经济环境及所在
行业的一般了解和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情况的具体了解。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
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委托前,应当初步了解被审计单位所有者及其构成、组
织结构、生产与业务流程、经营管理情况和所处经济环境、所在行业的情况。
第五条 由于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是一个连续累积的收集、评价并使用信息的过程,
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后,应当进一步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连续接受委托时,应当及时更新和重新评价以前获知的被审计
单位有关信息,并实施相应审计程序,以识别上次审计后有关情况发生的重大变化。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时,应当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
以识别和理解对会计报表、审计过程或审计报告有重大影响的交易、事项或惯例。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在利用所了解的被审计单位情况时,应当合理运用专业判断。
第三章 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的方法与内容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可采用以下方法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
(一)利用以往审计的资料与经验;
(二)与被审计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等讨论;
(三)与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人员讨论并复核内部审计报告;
(四)与曾为被审计单位及所在行业其他单位提供服务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讨
论;
(五)与被审计单位以外的有关专家、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及客户等知情人讨论;
(六)查阅与被审计单位所在行业相关的资料;
(七)了解对被审计单位有重大影响的法规;
(八)实地察看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及设施;
(九)查阅被审计单位相关的会议记录、以前年度的年度报告等文件。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的被审计单位所处经济环境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国民经济的景气程度;
(二)利率和资金供求状况;
(三)通货膨胀水平及币值变动情况;
(四)政府的财政、货币、税收、贸易等政策;
(五)汇率及外汇管制。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的被审计单位所在行业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市场供求与竞争;
(二)经营的周期性或季节性;
(三)产品生产技术的变化;
(四)经营风险;
(五)行业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六)行业的关键指标及统计数据;
(七)环保要求及问题;
(八)行业适用的法规;
(九)行业特定会计惯例及问题;
(十)行业其他特殊惯例。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的被审计单位内部情况主要包括:
(一)所有者及其构成;
(二)组织结构;
(三)生产、业务流程;
(四)经营管理情况;
(五)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
(六)会计报表编报环境;
(七)适用的法规。
第四章 利用所了解的被审计单位情况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进行以下工作时,应当合理利用所了解的情况:
(一)评估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
(二)评价经营风险和管理当局的对策;
(三)制定审计计划;
(四)确定重要性水平并评价其恰当性;
(五)评价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及相关会计报表认定的有效性;
(六)评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适当性;
(七)评价管理当局声明;
(八)识别需要特别考虑和专门审计技能的审计领域;
(九)识别关联方及其交易;
(十)辨别相互矛盾的信息;
(十一)辨别违反法规或舞弊等异常情况;
(十二)向知情人查询并评价查询结果的合理性;
(十三)考虑会计报表披露的适当性。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确保业务助理人员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相关情况,使其
能够完成委派的审计工作,并要求其充分关注和及时反馈被审计单位出现的新情况。
第十五条 为有效利用所了解的被审计单位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所了解的被审计单位情况对会计报表整体的影响;
(二)所了解的被审计单位情况是否与会计报表认定一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准则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2号——考虑内部审计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考虑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效率,
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内部审计,是指被审计单位的专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的
健全、有效,会计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合法、完整,资产的安全、完整,经营绩效以
及经营合规性等进行的检查、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
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本准则不适用于内部审计人员协助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程序的情况。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通常有助于注册会计师确定或修改审计程序的性质和时间,
调整审计范围。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制定、实施审计程序时,考虑与会计报表审计相关
的内部审计工作及其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对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五条 由于内部审计与注册会计师审计在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和独立性等方面存
在差异,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与会计报表审计有关的所有重大事项独立作出专业判断,
不应完全依赖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通常应当将注意到的可能影响内部审计的重大事项及时告知内
部审计人员,并提请内部审计人员将其发现的可能影响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所有重大事
项,及时告知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如认为必要,应当就利用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关事项与被审计单位管理
当局沟通。
第三章 了解与初步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了解内部审计工作,以利于制定合理的审计计划,确
定有效的审计方法。
第八条 在编制审计计划时,如内部审计工作与会计报表审计的特定方面相关,注
册会计师应当对其进行初步评估,以确定是否可能利用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以下内容了解与初步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一)内部审计的职责范围;
(二)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
(三)内部审计人员的经验和能力;
(四)内部审计人员应有的职业谨慎;
(五)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视程度。
第十条 在了解与初步评估后,注册会计师如拟利用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就有关事
项及时与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沟通。
第四章 评价与测试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拟利用的特定内部审计工作进行评价和测试,以确定
其是否有助于审计目标的实现。
第十二条 在评价特定内部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内部审计工作范围的适当性;
(二)相关内部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的适当性;
(三)对内部审计的初步评估是否适当。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评价特定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内部审计工作是否由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担任,助理人员的工作是否
得到适当的指导、监督和复核;
(二)内部审计人员所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三)内部审计人员是否依据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编制内部
审计报告;
(四)内部审计工作结果是否得到有效利用,所发现的例外或异常事项是否已适
当解决。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测试特定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内部审计人员已检查的项目和其他类似项目;
(二)内部审计程序的实施情况。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在确定对特定内部审计工作实施测试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
围时,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相关领域的风险和重要性水平;
(二)对内部审计工作的初步评估;
(三)对特定内部审计工作的评价。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对特定内部审计工作评价和测试的过程及结论记录于
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在对特定内部审计工作评价和测试后,如认为特定内部审计
工作不能达到其预期目的,应当扩大审计范围,追加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
审计证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准则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八: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3号——管理当局声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获取和使用管理当局声明,明确相
关责任,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管理当局声明,是指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向注册会计师提供的
与会计报表相关的陈述。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
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应当向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获取适当
的声明。
管理当局声明包括书面声明和口头声明。书面声明通常比口头声明可靠。注册会
计师如认为口头声明对会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应当提请管理当局予以书面确认。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获取的管理当局书面声明通常包括:
(一)管理当局直接提供的声明书;
(二)注册会计师为正确理解管理当局声明所提供的且经管理当局确认的函;
(三)管理当局的相关会议记录;
(四)管理当局签署的会计报表。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审计证据,以确定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承认其已依法
履行了会计报表的编报责任,且会计报表已经其批准。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获取的管理当局声明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章 作为审计证据时的考虑
第八条 如合理确信其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不存在,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对会
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向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获取书面声明。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要求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提供的书面声明可仅限于对会计报表
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或个别虽不重要,但累计起来重要的事项。必要时,注册会计
师应将其对声明事项重要性的理解告知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
第十条 当管理当局声明的有关事项对会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时,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获取相关佐证证据;
(二)评价管理当局声明是否合理并与相关佐证证据相一致;
(三)考虑声明人是否熟知所声明事项。
第十一条 当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进行调查,必要时,应重新考
虑管理当局其他声明的可靠性:
(一)管理当局的某项声明与其他审计证据相矛盾;
(二)管理当局拒绝就对会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提供书面声明;
(三)管理当局拒绝就重要的口头声明予以书面确认。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不应以管理当局声明替代能够预期获取的其他审计证据。
第四章 管理当局声明书的基本要素
第十三条 管理当局声明书的基本要素包括: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声明内容;
(四)签章;
(五)日期。
第十四条 管理当局声明书的收件人为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签署审计报告的
注册会计师。
第十五条 管理当局声明书的声明内容应根据审计约定事项的具体情况、会计报表
编制基础等确定。
第十六条 管理当局声明书通常应当由被审计单位及其会计机构负责人签署,并加
盖被审计单位公章。
第十七条 管理当局声明书的日期通常应当与审计报告日一致,但某些交易或事项
的声明书日期,可以是注册会计师获取该声明书的日期。
第五章 编制审计报告时的考虑
第十八条 如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拒绝就对会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提供必要
的书面声明,或拒绝就重要的口头声明予以书面确认,注册会计师应将其视为审计范
围受到严重限制,并发表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如对影响会计报表的重大事项无法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
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即使取得管理当局声明,仍应视为审计范围受到严重限制,
并发表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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