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财会法规 > 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第一批《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通知(二)

财会协字[1995]48号颁布时间:1995-12-25

附件五: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3号——审计计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编制审计计划,及时、有效地执行审计业务,根据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计划,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完成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 达到预期的审计目的,在具体执行审计程序之前编制的工作计划。   注册会计师执行其他会计报表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 理。   第三条 审计计划包括总体审计计划和具体审计计划。   总体审计计划是对审计的预期范围和实施方式所做的规划,是注册会计师从接受 审计委托到出具审计报告整个过程基本工作内容的综合计划。   具体审计计划是依据总体审计计划制定的,对实施总体审计计划所需要的审计程 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所做的详细规划与说明。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审计计划应当贯穿于审计全过程。注册会计师在整个审计过程中,应当按 照审计计划执行审计业务。   第五条 在编制审计计划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以下情况,据以确 定可能影响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   (一)年度会计报表;   (二)合同、协议、章程、营业执照;   (三)重要会议记录;   (四)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五)财务会计机构及工作组织;   (六)厂房、设备及办公场所;   (七)宏观经济形势及其对所在行业的影响;   (八)其他与编制审计计划相关的重要情况。   第六条 在编制审计计划前,注册会计师应当查阅上一年度审计档案,关注以下事 项,并考虑其对本期审计工作的影响:   (一)上一年度的审计意见类型;   (二)上一年度的审计计划及审计总结;   (三)上一年度的重要审计调整事项;   (四)上一年度的或有损失;   (五)上一年度的管理建议要点;   (六)上一年度的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如首次接受委托,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向前任注册会计师查询审计工作底稿。   第七条 在编制审计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考虑以下因素:   (一)委托目的、审计范围及审计责任;   (二)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规模及其业务复杂程度;   (三)被审计单位以前年度的审计情况;   (四)被审计单位在审计年度内经营环境、内部管理的变化及其对审计的影响;   (五)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能力;   (六)经济形势及行业政策的变化对被审计单位的影响;   (七)关联者及其交易;   (八)国家新近颁发的有关法规对审计工作产生的影响;   (九)被审计单位会计政策及其变更;   (十)对专家、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他审计人员工作的利用;   (十一)审计小组成员的业务能力、审计经历和对被审计单位情况的了解程度。   第八条 在编制审计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审计重要性、审计风险进行适当评 估。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人员就总体审计计划的要点和某些审 计程序进行讨论,并使审计程序与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工作协调,但独立编制审计 计划仍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十条 审计计划应当在具体实施前下达至审计小组的全体成员。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视审计情况的变化及时对审计计划进行修改、补充。审 计计划的修改、补充意见,应经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业务负责人同意,并记录于审计 工作底稿。   第十二条 审计计划是审计工作底稿的一部分。   第三章 审计计划的内容与编制   第十三条 总体审计计划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及审计策略;   (三)重要会计问题及重点审计领域;   (四)审计工作进度及时间、费用预算;   (五)审计小组组成及人员分工;   (六)审计重要性的确定及审计风险的评估;   (七)对专家、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他审计人员工作的利用;   (八)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四条 具体审计计划应当包括各具体审计项目的以下基本内容: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程序;   (三)执行人及执行日期;   (四)审计工作底稿的索引号;   (五)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 具体审计计划的制定,可以通过编制审计程序表完成。   第十六条 审计计划的繁简程度取决于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规模和预定审计工作的复 杂程度。   第四章 审计计划的审核   第十七条 审计计划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业务负责人审核和批准。   第十八条 对总体审计计划,应审核以下主要事项:   (一)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及重点审计领域的确定是否恰当;   (二)时间预算是否合理;   (三)审计小组成员的选派与分工是否恰当;   (四)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信赖程度是否恰当;   (五)对审计重要性的确定及审计风险的评估是否恰当;   (六)对专家、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他审计人员工作的利用是否恰当。   第十九条 对具体审计计划,应审核以下主要事项:   (一)审计程序能否达到审计目标;   (二)审计程序是否适合各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   (三)重点审计领域中各审计项目的审计程序是否恰当;   (四)重点审计程序的制定是否恰当。   第二十条 对审计计划的审核和批准意见应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准则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六: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4号——审计抽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运用审计抽样方法,提高审计效率,保 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抽样,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程序时,从审计对象总 体中选取一定数量的样本进行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推断总体特征。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设计与选择样本、评价抽样结果时,应当运用专业判断。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进行详细审计,或从审计对象总体中选择有特殊重要性的全部 项目进行审计时,不适用本准则。   第二章 样本的设计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在设计样本时,应当考虑以下基本因素: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对象总体及抽样单位;   (三)抽样风险和非抽样风险;   (四)可信赖程度;   (五)可容忍误差;   (六)预期总体误差;   (七)分层;   (八)其他因素。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审计目标,考虑其所要获取审计证据的特征及构 成误差的条件,确定所采用的审计抽样方法,并据此设计样本。   第七条 审计对象总体是注册会计师为形成审计结论,拟采用抽样方法审计的有关 会计或其他资料的全部项目。   注册会计师在确定审计对象总体时,应保证其相关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 抽样单位是构成审计对象总体的单位项目。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审计目标 及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确定抽样单位。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不同的要求,运用适当的方法,从审计对象总体中选 择若干抽样单位,以组成适量、有效的样本。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在设计样本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着重考虑因抽样 引起的抽样风险及其他因素引起的非抽样风险。   第十一条 抽样风险是注册会计师依据抽样结果得出的结论,与审计对象总体特征 不相符合的可能性。抽样风险与样本量成反比,样本量越大,抽样风险越低。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在进行符合性测试时,应关注以下抽样风险:   (一)信赖不足风险:抽样结果使注册会计师没有充分信赖实际上应予信赖的内 部控制的可能性;   (二)信赖过度风险:抽样结果使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的信赖超过了其实际上 可予信赖的可能性。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实质性测试时,应关注以下抽样风险:   (一)误拒风险:抽样结果表明帐户余额存在重大错误而实际上并不存在重大错 误的可能性;   (二)误受风险:抽样结果表明帐户余额不存在重大错误而实际上存在重大错误 的可能性。   第十四条 信赖不足风险与误拒风险一般会导致注册会计师执行额外的审计程序, 降低审计效率;信赖过度风险与误受风险很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形成不正确的审计结 论,对此应予以特别关注。   第十五条 非抽样风险是注册会计师因采用不恰当的审计程序或方法,误解审计证 据等而未能发现重大误差的可能性。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适当的计划、指导和监督, 有效地降低非抽样风险。   第十六条 可信赖程度通常用预计抽样结果能够代表审计对象总体特征的百分比来 表示。注册会计师对可信赖程度要求越高,需选取的样本量相应越大。   第十七条 可容忍误差是注册会计师认为抽样结果可以达到审计目的,所愿意接受 的审计对象总体的最大误差。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计划阶段,根据审计重要性原则, 合理确定可容忍误差。可容忍误差越小,需选取的样本量相应越大。   第十八条 在进行符合性测试时,可容忍误差应是注册会计师不改变对内部控制的 可信赖程度,所愿意接受的最大误差。   在进行实质性测试时,可容忍误差应是注册会计师能够对某一帐户余额或经济业 务分类作出合理评价,所愿意接受的最大金额误差。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前期审计所发现的误差、被审计单位经营业务和经营 环境的变化、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及分析性复核的结果等,来确定审计对象总体的预 期误差。如果存在预期误差,应当选取较大的样本量。   第二十条 分层是将某一审计对象总体划分为若干具有相似特征的次级总体的过程。 注册会计师可以利用分层着重审计可能含有较大错误的项目,并减少样本量。   第三章 样本的选取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在选取样本时,应使审计对象总体内所有项目均有被选取 的机会,以使样本能够代表总体。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采用统计抽样或非统计抽样方法选取样本,只要运用 得当,均可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运用下列方法选取样本:   (一)随机选样。随机选样是指对审计对象总体或次级总体的所有项目,按随机 规则选取样本。   (二)系统选样。系统选样是指首先计算选样间隔,确定选样起点,然后按照间 隔,顺序选取样本。   (三)随意选样。随意选样是不考虑金额大小、资料取得的难易程度及个人偏好, 以随意的方式选取样本。   第四章 抽样结果的评价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对样本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应按下列步骤评价抽样结 果:   (一)分析样本误差;   (二)推断总体误差;   (三)重估抽样风险;   (四)形成审计结论。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在分析样本误差时,应当根据预先确定的构成误差的条件, 确定某一有问题的项目是否为一项误差。   第二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按照既定的审计程序,无法对样本取得审计证据时,应当 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相应的审计证据。如果没有或无法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应 将有关样本视为误差。   第二十七条 对于具有共同特征的样本误差项目,注册会计师应将其作为一个整体, 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并根据审计结果,进行单独的评价。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根据样本误差,采用适当的方法,推断审计对象总体误 差。   第二十九条 在进行符合性测试时,注册会计师如果认为抽样结果无法达到其对所 测试的内部控制制度的预期信赖程度,应考虑增加样本量或修改实质性测试程序。   第三十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推断的总体误差超过可容忍误差,经重估后的抽样风险 不能接受,应增加样本量或执行替代审计程序。   如果注册会计师推断的总体误差接近可容忍误差,应考虑是否增加样本量或执行 替代审计程序。   第三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根据抽样结果的评价,确定审计证据是否足以证实某一 审计对象总体特征。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准则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审计证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获取审计证据,保证审计证据的充分性与适当性,根 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为形成审 计意见所获取的证据。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指审计证据的数量足以使得注册会计师 形成审计意见。   本准则所称审计证据的适当性,是指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即审计证据应 当与审计目标相关联,并能如实地反映客观事实。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在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形成审 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专业判断,确定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第六条 审计证据的充分性与适当性密切相关。一般而言,当审计证据的相关与可 靠程度较高时,所需审计证据的数量较少;反之,所需审计证据的数量较多。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判断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应当考虑下列主要因素:   (一)审计风险;   (二)具体审计项目的重要程度;   (三)注册会计师及其业务助理人员的审计经验;   (四)审计过程中是否发现错误或舞弊;   (五)审计证据的类型与获取途径。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一般应采用抽样方法获取审计证据。无论是进行符合性测试还 是进行实质性测试,都应考虑样本的代表性。   第九条 通过符合性测试获取审计证据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下主要事项:   (一)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   (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   (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在所审计期间是否一贯得到遵循。   第十条 通过实质性测试获取审计证据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下主要事项:   (一)资产、负债在某一特定时日是否存在;   (二)资产、负债在某一特定时日是否归属被审计单位;   (三)经济业务的发生是否与被审计单位有关;   (四)是否有未入帐的资产、负债或其他交易事项;   (五)资产、负债的计价是否恰当;   (六)收入与费用是否归属当期,并相互配比;   (七)会计记录是否正确;   (八)会计报表项目的分类反映是否适当,并前后一致。   第十一条 审计证据的可靠程度通常可参照下述标准来判断:   (一)书面证据比口头证据可靠;   (二)外部证据比内部证据可靠;   (三)注册会计师自行获得的证据比由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证据可靠;   (四)内部控制较好时的内部证据比内部控制较差时的内部证据可靠;   (五)不同来源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能相互印证时,审计证据更为可靠。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获取审计证据时,可以考虑成本效益原则,但对于重要审计 项目,不应将审计成本的高低或获取审计证据的难易程度作为减少必要审计程序的理由。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所获取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和评价,以形成相应的审 计结论。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将所获取的审计证据在审计工作底稿中予以清晰、完整地 记录。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尚有疑虑的重要事项,应进一步获取 审计证据,以证实或消除疑虑;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仍不能获取所需审计证 据,或无法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 报告。   第三章 取证方法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采用下列方法获取审计证据:   (一)检查;   (二)监盘;   (三)观察;   (四)查询及函证;   (五)计算;   (六)分析性复核。   第十七条 检查是注册会计师对会计记录和其他书面文件可靠程度的审阅与复核。   第十八条 监盘是注册会计师现场监督被审计单位各种实物资产及现金、有价证券 等的盘点,并进行适当的抽查。   注册会计师监盘实物资产时,应对其质量及所有权予以关注。   第十九条 观察是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场所、实物资产和有关业务活动 及其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等所进行的实地察看。   第二十条 查询是注册会计师对有关人员进行的书面或口头询问。   第二十一条 函证是注册会计师为印证被审计单位会计记录所载事项而向第三者发 函询证。   注册会计师如果不能通过函证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应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第二十二条 计算是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原始凭证及会计记录中的数据所进行 的验算或另行计算。   第二十三条 分析性复核是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重要的比率或趋势进行的分析, 包括调查异常变动以及这些重要比率或趋势与预期数额和相关信息的差异。   对于异常变动项目,注册会计师应重新考虑其所采用的审计程序是否恰当。必要 时,应当追加适当的审计程序。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在获取审计证据时,可以同时采用上述方法。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准则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