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农业税纳税人认定问题的复函
财税政字[1996]159号颁布时间:1996-08-15
1996年8月15日 财税政字[1996]159号
辽宁省地税局:
你局《关于农业税纳税人认定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农[1996]159号)
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凡农村实行了农业税计税土地承包经营的地方,农业税的纳税人为从事农
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益)的农业税计税土地承包经营单位和个人。
二、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农业税计税土地承包方将计税土地转包给他
人经营,双方签订有效的计税土地转包经营合同的,除另有规定外,农业税纳税人
原则上为第二承包单位和个人,对双方没有签订有效计税土地转包经营合同的,依
照《农业法》有关规定,原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没有合法转
移,因此,农业税税款应由原承包人负责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