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颁布时间:2017-11-30
备案年度:___年税款所属年度:___年
总承包企业及项目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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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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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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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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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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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在国家(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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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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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起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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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企业境外所得当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综合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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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企业境外所得累计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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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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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合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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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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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合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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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税凭证号码 |
总承包企业当年度可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综合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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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企业当年度分割的企业所得税税额(综合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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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企业累计分割的企业所得税税额(综合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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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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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企业分配、再分配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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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分包企业分配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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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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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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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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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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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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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企业抵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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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给再分包企业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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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分包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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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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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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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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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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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企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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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分包企业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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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分包企业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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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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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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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企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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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分包企业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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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分包企业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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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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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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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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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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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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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声明:本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
纳税人名称:(盖章) |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受理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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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税凭证分割单(联合体方式)
主导方企业及项目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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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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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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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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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在国(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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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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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起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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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企业境外所得当年度缴纳所得税税额 |
联合体企业境外所得累计缴纳所得税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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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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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合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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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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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合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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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税凭证号码 |
联合体企业当年度分割的所得税税额 |
联合体企业累计分割的所得税税额 |
分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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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各方企业分配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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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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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各方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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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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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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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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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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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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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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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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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声明:本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
1.本表由主导方企业填制并提交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接收备案资料后需在本表加盖受理专用章。
2.除特别说明外,本表相关金额应折合成人民币,单位为元,且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3.本表中“主导方企业名称”“联合体各方企业名称”必须填写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4.本表中“项目名称”,填写联合体与境外发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上的项目名称。
5.“分配说明”填写将该联合体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由主导方企业按实际取得的收入、工作量等因素确定的合理比例,分配至联合体各方企业予以抵免的情况。
6.联合体各方企业“分配比例”“分配税额”均填写税款所属年度数据。
7.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付主导方企业作为提交备案的证明留存。同时,主导方企业应将复印件加盖本公司公章后提供给各方企业作为境外所得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进行税收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