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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司关于转发铁道部《关于发布〈国际铁路联运快件包裹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监行[1995]231号颁布时间:1995-08-11

     1995年8月11日 监行[1995]231号 河北、天津、沈阳、长春、哈尔滨、呼和浩特、乌鲁木齐、海:   为适应国际铁路联运快件包裹运送的要求,铁道部于今年6月30日以铁外函 [1995]355号文发布了《国际铁路联运快件包裹运输管理办法》。现将文件 转发你关,请按照《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做好对“联运快件”的监管工作。 铁道部所发管理办法中所述中国铁路对外服务公司及其各分公司代理报关报验业务问 题,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审批等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发布《国际铁路联运快件包裹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外函[19 95 ]355号)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一日      关于发布《国际铁路联运快件包裹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外函[1995]355号 北京、沈阳、哈尔滨、乌鲁木齐、呼和浩特铁路局,中国铁路对外服务公司: 现将《国际铁路联运快件包裹运输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九九五年六月三十日 国际铁路联运快件包裹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国际铁路联运快件包裹运送的需要,充分利用国际联运行李车,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保证运送旅客凭国际联运乘车票据托运的属于旅客的行李、包裹以及外 国铁路承运的国际联运行李、包裹的前提下,行李车内的空余货位,可办理国际铁路 联运快件包裹(以下简称“联运快件”)。 “联运快件”系指由代理公司代理的、不凭国际联运乘车票据托运的符合《国际 旅客联运协定(国际客协)》第22条规定条件的包裹。 第三条办理“联运快件”运输,应严格执行《国际客协》、《国际客价》及其他 国际联运规章。国际联运规章没有规定时,适用国内规章。 第四条我国铁路办理“联运快件”承运的联运站名单见本办法附件。办理“联运 快件”到达业务的外国铁路车站为《国际客价》第6章所列可办理海关业务的车站。 第五条“联运快件”由中国铁路对外服务公司及其备分公司代理,统一向车站办 理托运手续。未经铁道部批准的其他单位或人员从事“联运快件”代理业务,各车站 一律不予受理。 中国铁路对外服务公司及其各分公司代理业务范围包括:承揽货物,市内短途运 输,包装,仓储,代理报关报验,办理托运手续并代理缴纳运费、杂费等。 中国铁路对外服务公司及其各分公司代理“联运炔件”业务收取的手续费,不得 超过运费的5%。其他服务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批准,报铁道部备案。 第六条铁路车站承运“联运快件”.使用《国际客协》样式包裹票,按《国际客 价》核收运费和杂费。所收取的款项按规定上缴由部统一对外清算。 第七条北京一莫斯科3/4次国际列车本编组行李车基本满载时,可利用该次 列车隔离车(在北京-二连间挂运)办理“联运快件”。 使用该隔离车发运“联运快件”,每次由代理单位向铁路局和部对外合作司提出 申请,由部对外合作司会同有关国家铁路商定加挂车辆及换装接运的条件和办法后, 通知铁路局承运,同时抄部运输局、财务司。 使用该隔离车接运其他国家铁路发送的国际联运包裹,由部对外合作司会同其他 国家铁路商定接运条件和办法后,通知有关铁路局办理。 使用该隔离车发送“联运快件”,每次限办一批,用《国际客协》运送票据从发 站直接办理至到站;国内段运费采用《国际客价》规定费率并减成50%,不论实际 重量如何,一律按10吨计费;国外段运送费用按同有关国家铁路商定的条件办理。 使用该隔离车接运其他国家铁路发送到我国的国际联运包裹时,按部对外合作司 会同有关国家铁路商定的标准核收费用。 第八条对积极办理“联运愉件”的单位和人员,将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及办 法按铁道部《关于实行〈包裹快运奖励与结算试行办法〉的通知》(铁劳函[199 3]551号,1993年10月23日印发)办理。 第九条中国铁路对外服务公司及其各分公司代理“联运快件”,要严格管理, 主动同车站配合,搞好此项工作。 中国铁路对外服务公司于每月十五日前,将上月代理的“联运快件”(包括各 分公司代理的“联运快件”)数量编制报表,报送部对外合作司、运输局。 第十条本办法由铁道部对外合作司负责解释。此前所发文、电,凡与本办法不一 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联运快件办理站名单 附件: “联运快件”办理站名单 北 京 天 津 沈 阳 长 春 哈尔滨 呼和浩特 乌鲁木齐 牡丹江 绥芬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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