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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司关于对旅客携带进境有毒化学品加强监管的通知

监行[1994]60号颁布时间:1994-07-04

     1994年7月4日 监行[1994]60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今年以来,旅客携带有毒化学品进境事情有增多趋势,九龙、上海、二连等海关 在监管工作中相继查获有毒化学品氰化金钾20公斤、红汞20余公斤。为严格贯彻 执行国家环保局、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发布《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 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加强对携带进境有毒化学品的监管, 特通知如下:   一、旅客携带工业、农业用化学品进境应严格按照《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 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办理进口手续;携带军用化学品进出境按照军品进出口管理 办法办理。   二、 旅客携带非医药用“红汞”进出境按照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海关总署 “关于”红汞'进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外技字第1523号)的 有关规定办理验放手续。   三、 携带化学品进境主动向海关申报,但不能提交有关准许进口批准证明的, 责令当事人将物品即时带返;未向海关申报,并构成逃避海关监管的,根据《海关法 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有关规定罚款后即时退运。对退运确有困难的,应加强保管制度, 防止污染和意外事故,并及时联系有关部门处理。   四、 各关旅检现场必须采取有效的预防和应急措施,确保关员人身安全。关员在 执行监管任务过程中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一九九四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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