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执行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监[1995]53号颁布时间:1995-01-25
署监[1995]53号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海关总署关于贯彻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的紧急通知》(署税
[1994]892号)下发后,有的海关在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为更好地贯彻
国务院有关税收政策,统一验放尺度,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务院国发[1994]64号文附件4所列20种商品中的餐料(包括饮
料、酒等)主要是指通过货运渠道进口的,对各类旅客随身携带进境的上述物品仍应
按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的有关规定验放。对旅客带进酒的限量仍按198
8年9月20日海关总署对外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旅客携带进境烟酒限量的
公告》( [88〕署行字第980号)规定掌握。
二、对外籍华人及随华侨回国探亲的外国籍配偶携运进境和在境内免税外汇商品
供应单位购买的属于国务院国发[1994]64号文附件4的列20种商品的,一
律征税放行;对他们携运进境和在境内兔税外汇商品供应单位购买的除上述20种商
品以外的物品,仍按现行《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
邮递物品完税价格及有关规定征税或免税放行。
三、对个人邮递进口的餐料,按现行规定的包值验放,对规定免税额范围以内的,
可予免税放行。
四、凡待我主管部门签发的因私普通护照,并已取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的旅客,
即为华桥,海关应按有关规定验放其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