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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料加工项下进口羊毛加强管理的通知

(89)监一保字第106号颁布时间:1989-01-11

     (89)监一保字第106号 广东分署,各级、处级海关:   为进一步加强进料加工项下对羊毛进口工作的管理、根据已经总署会签的经贸部 (89)外经贸进出进字第491号文的有关规定对进料加工项下进口羊毛的问题明 确如下:   一、有关进料加工项下进口羊毛凡文到之日起已签约尚未进口的合同,有关单位 须在一个月内分别向进口地海关和羊毛进口协调管理小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海关凭 已确认登记的合同验放。   二、没有向海关办理登记手续的已签合同和一九八九年六月十五日后新签合同, 海关按规定凭进口许可证验放。 附件: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羊毛进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羊毛进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89)外经贸进出进字第4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9]35号《关于羊毛进口经营权问题的复 函》,为了加强对羊毛进口工作的管理,制止羊毛进口多头对外,自相竞争,抬价抢 购的行为,特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羊毛进口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 按照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羊毛进口管理的若干规定》。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羊毛进口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羊毛进口的协调管理工作的指示,全面扭 转当前羊毛进口工作中存在的多头对外,抬价抢购的局面,现对羊毛的进口管理作如 下规定: 一、 进口羊毛(包括进料加工项下的进口羊毛)由指定的外贸公司经营并实行联 合统一对外成交分签合同的办法。 二、根据“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精神,针对当前羊毛进口国内抢货 单,同外进行抬价抢购的现状,本着既要防止“大战”,又要方便用户(特别是羊毛 用量比较大的省、区、市)用毛的原则,现对目前已有羊毛进口经营权的公司做如下 调整: 1.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下属中纺原料进出口公司)和中国土畜产进出口 总公司(下属中国地毯进出口公司)做为购买纺织羊毛和地毯用毛的专业公司,除承 担中央外汇进口任务外,也可代理地方省、区、市的羊毛进口业务,以上两公司为对 全国羊毛进口负有协调管理责任的主营公司。 2.决定对年使用进口羊毛量较大的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给予羊毛 进口经营权,即北京中外贸总公司进口部,天津市外贸总公司,上海市外贸总公司, 江苏省外贸总公司拥有本省、市羊毛进口经营权,但不得代理外省市进口。 3.根据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保留该公司进口自己投资(融资) 企业用毛和进口拉美地区羊毛的经营权,即由中信贸易公司负责中信集团投资、融资 企业用毛的进日和自拉美地区进口羊毛的工作。 4.中国工商经济开发公司在不超过一九八八年实际进口量的额度内,有进口国 内纺织用毛的经营权。 5.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的境外直属及代理企业,即:中纺(澳)羊毛公司, 香港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和澳门南光(集团)有限公司可直接接受国内有羊毛经营 权的公司委托,代理国内进口羊毛,上述三个海外公司必须服从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 公司和中国士畜产进出口总公司的协调管理。 6.进料加工项下进口羊毛必须通过上述有羊毛进口经营权的公司办理。 7.除上述公司以外的其它公司一律不再经营羊毛进口业务。 三、凡有羊毛进口经营权的公司均应参加羊毛进口协调管理小组,其中中国纺织 品进出口总公司和中国土畜产进出口总公司作为纺织用毛和地毯用毛的主营公司,具 体负责协调工作,包括统一安排市场、客户,统一制订价格方案,统一组织对外谈判, 并成立联合成交办公室;其它成员公司必须服从主管公司协调,主营公司可根据协调 的需要确定联合成交方式;或统一成交分签合同,或统一成交签约,分头执行合同。 协调小组要制订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和中国土畜产进出口 总公司要加强自身力量,改善服务。 四、为防止羊毛进口哄抬价格,坚持以国内电传成交为主,防止出国订货小组过 多,外商乘机抬价。 五、为加强管理,防止羊毛“大战”,凡羊毛进口订货出访团组一律事先征求羊 毛协调小组意见,并报经贸部市批。 六、主营公司要加强对中纺(澳)羊毛公司,华润、南光等公司的管理,加强内 外协调联系,充分发挥其作用,统一价格,一致对外。我上述驻外羊毛公司亦应不断 加强自身工作,根据需要,应尽快培养和雇用自己的买毛手,逐步进入拍卖市场,为 国内提供价廉质优的羊毛。   七、羊毛进口协调管理小组必须国家利益为重,进一步强化羊毛进口价格和经营 范围的协调与管理;对不服从管理者,将取消其羊毛进口经营权。   八、凡取消羊毛进口经营权的公司,应认真做好清理移交工作,自本文生效之日 起,凡已签订的合同仍由原公司执行完毕,凡尚未订妥的货单应退回用户或转有关公 司订购。   九、本文所列各项规定均适应用于进料加工项下进口的羊毛,为加强管理,进料 加工项下的羊毛进口也实行许可证管理。来料加工项下羊毛进口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十、凡过去已发文件与本文规定有抵触者,均以本文为准,本文自发布之日起实 行。  一九八九年五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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