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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进料加工项下复出口产品管理的通知

(89)监一保字第131号颁布时间:1989-08-15

     1989年8月15日 (89)监一保字第131号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经贸部1989年第23号文告登的([89]外经贸管出字第71号)《对外 经济贸易部关于加强进料加工复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已经我署会签同意,现将执行 中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三资”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仍按我署(86)署货字第1183号文有 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属于需领出口许可证的产品,按企业年出口计划,每半年申领 一次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证验放。 二、关于对需加强宏观管理的迸料加工产品及公布禁止出口商品的审批原则执行 问题,对收到本通知前已在海关登记备案的合同并领取了《登记手册》的,仍可继续 执行;对收到本通知以后向海关办理登记备案的合同,须报经贸部批准后方可办理登 记备案手续。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进料加工复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九八九年八月十五日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加强进料加工复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 (89)外经贸管出字第71号 经贸部驻各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 局,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根据海关总署(88)署货字第403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 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的通知》和经贸部(89)外经贸管出字第11号《关于加 强出口许可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凡属实行出口许可证 和配额管理的商品,应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和配额,海关凭证监管验放。 为方便业务,现决定:凡属经贸部核发出口许可证商品的进料加工复出口项下的 出口(包括各地各类外贸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进料加工复出口),从文到之日起, 委托我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代部发证,其中各专业总公司自营和实行单轨制计划的 中央各部门工贸公司的进料加工复出口,以及纺织品进出口公司系统的两纱两布的进 料加工,仍由经贸部核发出口许可证。现将有关规定和发证原则,通知如下: 一、进料加工复出口是“两头在外”,不挤占国内原料的一种贸易方式。对国内 原料充足、国外市场容量有限,与正常贸易有严重矛盾的商品,以及国外对我有配额 限制的商品,要加强宏观管理,进行综合平衡。为防止盲目发展,需要加强宏观管理 的进料加工的商品暂定为:食粮、棉纱、棉涤纶纱、棉坯布、棉涤坯布、棉漂布、棉 涤纶漂布、抽纱、地毯、阿拉伯袍裤、劳保手套、盐水蘑菇、蘑菇罐头、锔材、钢材、 硅铁、生铁、锡、卫生纸和瓦楞芯纸(只审批对港澳地区加工出口的)二十种商品( 以许可证商品目录解释为准)须报我部审批,凭批件向海关领取《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其余商品不需事先报批(有配额限制的按配额数量出口)。 二、进料加工复出口,按其性质属正常进出口贸易范畴。因此,必须是经批准有 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才能开展此项业务。其中属一、二类商品的,必须拥有 该项商品经营权的进出口公司、企业,才能进行此项业务。 外商投资企业搞进料加工业务,应该是在原批准的经营范围、规模内,不得超过 原批准的经营范围和规模。 三、审批原则。经贸部(89)外经贸管出字第11号文件公布的十种禁止出口 商品(麝香、天然牛黄、聚乙烯(原料)、独居石、铜及铜基合金、铝及铝基合金、 白金、黄磷、镍及镍合金、镍材)和本文上列二十种进料加工的商品,在六月一日前 已批准并在海关登记领取了《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的,继续执行;新的进料加工项目、 合同,须报经贸部批准,凭批准文件向海关登记,领取《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其他 商品的进料加工项目、合同,仍按经贸部(88)外经贸计养字第1002号通知和 海关总署(88)署货字第403号通知(这两个文件均刊登在我部1988年第1 8号文告上)的规定审批,海关凭有权审批单位的批准文件,进行登记核发《进料加 工登记手册》。 四、关于进口原料消耗定额问题。原料进口后经再加工,改变原有形态,其消耗 定额的核算标准,海关将根据部颁标准、同行业的先进生产水平和企业生产实际情况, 逐步确定消耗定期。并将原料进口数、消耗定额、进口数量记入《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发证机关根据《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定的数量发放出口许可证,海关按证逐笔核销。 五、外商投资企业的进料加工,仍按我部一九八九年四号文告和海关总署(86) 署货字第1183号《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的管理办 法》的规定执行。 一九八九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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