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29日 国税函[2004]1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现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欠税
的有关处理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税务文书的填开
当纳税人既有增值税留抵税额,又欠缴增值税而需要抵减的,应由县(含)以上
税务机关填开《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式样见附件)一式两份,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
二、关于抵减金额的确定
抵减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税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抵缴的欠税包含
呆账税金及欠税滞纳金。确定实际抵减金额时,按填开《通知书》的日期作为截止期,
计算欠缴税款的应缴未缴滞纳金金额,应缴未缴滞纳金余额加欠税余额为欠缴总额。
若欠缴总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期末留抵税额,并按配比方法计
算抵减的欠税和滞纳金;若欠缴总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欠缴总
额。
三、关于税收会计账务处理
税收会计根据《通知书》载明的实际抵减金额作抵减业务的账务处理。即先根据
实际抵减的2001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欠税以及抵减的应缴未缴滞纳金,借记
“待征”类科目,贷记“应征”类科目;再根据实际抵减的增值税欠税和滞纳金,借
记“应征税收——增值税”科目,贷记“待征税收——××户——增值税”科目。
附件: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
税 字( )第 号
:
你单位至 年 月 日止,增值税欠缴税额为 元,应缴滞纳金为 元,增值税
进项留抵税额为 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
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现将你单位增值
税留抵税额 元抵减欠缴税额 元,抵减滞纳金 元。尚余增值税留抵税额/欠缴税
额 元。
请你单位据此通知对相关会计账务进行调整。
××国家税务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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