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25日 财税[2004]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问题通知如下: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2002]70号)第一条有关增值税退税政策,自2005年4
月1日起停止执行。
2005年3月31日以前,财税[2002]70号文的第一条有关增值税退
税政策仅适用于在2004年7月14日前已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和2004年7月
14日前已认定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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